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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导性案例的编纂、清理和废止

  
  (三)编纂要求

  
  编纂指导性案例的目的是为了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扩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编纂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反映审判面貌、司法水平和指导工作并重”的编纂方针和主要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在编纂过程中突出做到“真实、全面、及时、说理”,从时间、格式和内容上制定严格的编纂标准和要求。

  
  1、时间要求。为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及时性,充分实现其发挥指导作用的实践价值,在时间要求上应当为上年度或当年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

  
  2、格式要求。《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根据其创刊的目的和宗旨,制定了各自的格式版本。《人民法院公报》分标题、裁判摘要和正文三部分,比较简洁明了,但正文部分只是客观真实地展现各级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说理,没有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更深入地评论和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在案例格式结构上分标题、要点提示、案例索引、案情、审判、评析和编后补评七个部分,因其创刊宗旨是促进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因此,评析和编后补评是其案例重要结构组成部分。《中国审判要览》对不同的结案情况有不同的体例,大体上分首部、诉辩主张,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解说等几个部分,结构层次清楚,但相对复杂。笔者认为,编纂指导性案例终极目的是指导法官审判实践,从法官思维角度考虑,以《人民法院公报》现行的案例格式为指导性案例编纂格式较为理想。同时,从我国审判工作现实状况出发,根据需要对部分案例增加评析部分是必要的。由于指导性案例相当部分来源于基层法院,某些基层法院的案例在确立裁判规则、体现立法精神方面是典型的,具有指导意义,但其裁判文书有可能存在说理不够深入透彻的缺陷。对此类型案例增加评析部分,是对该案例所运用的裁判规则在说理上进行完善,能进一步加强对生效判决所运用的裁判规则的理解。据此,指导性案例的完整格式应当是标题、裁判摘要、审判、评析四个部分,其中评析部分不是必要部分。

  
  3、内容要求。(1)标题的内容。要体现当事人的名称、主要案由或法律问题,这样既可以明确案例的属性,便于法官索引,又便于日后的案例汇编和清理工作。(2)裁判摘要内容。在每个案例的起始部分要准确归纳本案的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是指导性案例的精髓所在,将该案例中所隐含的裁判规则明确写出,使法官适用该案例时一目了然,不必再运用专门技术去寻找。在归纳裁判要旨时要与案例中的争执焦点相呼应,既要归纳出实体法裁判规则,又要归纳出程序法裁判规则,案例中确立了几个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在裁判摘要中全部予以归纳,已经为法律条款、司法解释、权威学说所确认的裁判规则则不必纳入裁判摘要。(3)审判部分的内容。首先要写明案情,遵循忠实裁判文书原貌的原则全面反映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执的焦点等内容;其次写明法院对本案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及理由,这部分的内容应当详写,特别是裁判理由方面,这是案例发挥指导作用的关键部分,也是本案具有指导意义的价值所在,这一部分的撰写也应当客观真实地忠实裁判文书的原貌,如果本案裁判文书质量较高,审判部分的内容可以直接登载裁判文书的原文。(4)评析部分的内容。这部分的撰写因案而异。如果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很透彻,在审判部分已全面反映该案的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裁判理论,没有必要再进行评析的,可以不写评析。在审判部分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编纂人应当紧扣相应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该案如何从一般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中解释出具体裁判规则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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