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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导性案例的编纂、清理和废止

  
  (二)编纂程序

  
  指导性案例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拘束力,因此必须遵循严格的编纂程序。

  
  1、筛选。处于业务一线的基层和中级法院处理各类案件的数量最多,所发现的问题也最多,这些法院最能发现反映成文法不足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来源,因此笔者建议在地方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案例编纂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鉴别、筛选、初审工作,编纂委员会可由审判委员会与研究室、办公室等力量联合而成。

  
  2、上报。应当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基层法院将本院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按规定的格式成文后与生效的裁判文书一道上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本院编纂的案例和基层法院上报的案例经审核后向高级法院上报,高级法院对本院编纂的案例和中级法院上报的案例审核后向最高法院上报。逐级上报一方面可以排除本辖区内类似案例的冲突和碰撞,另一方面经过各级法院编纂委员会的层层筛选,更能集思广益,提高案例的质量,也减少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3、审核。一是确立审核机构。各级法院的案例编纂委员会对本院的案例进行审核,上级法院的案例编纂委员会对本院的案例和下级法院上报的案例进行审核。二是确立审核内容和标准。应当从案例的重要性、指导性、准确性、权威性角度对该案例在确立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发展裁判理论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4、发布。一是确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拘束力,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因此,发布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二是确立发布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从1985年开始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我国最高水平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公报》的权威地位,应当以《公报》为发布案例的基本载体,其他诸如《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司法文件选》等可以适当转载。三是确立发布样体。为便于法官、律师、当事人查询,参照司法解释编号的做法,每个指导性案例可编上“法()例()()号”的字样,其中第一个()号标上民、刑或行,以表明案例属性,第二个()号代表年份,第三个()代表编号。

  
  5、汇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有完备的工具书系统和检索系统与之相配套,否则,随着指导性案例的日积月累,法院将很难从浩如烟海的指导性案例中查找到应当遵循的先例,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裁判,因此很有必要对所有公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全面系统的汇编。英国十三世纪便出现了最早的判例汇编,即《判例年鉴》,以后相继出现了私人编辑的法律汇编。这些判例的汇编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法官查找相关判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便利条件。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特点,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按照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属性和案例公布的编号分门别类按顺序进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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