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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二)关于刑法改革的重点


  

  刑法与时俱进的应有发展涉及方方面面,许多是内容与技术的改进,一些重要问题的重大改变才称得上是改革。刑法发展当然要兼顾改革与改进,但涉及重点问题的改革无疑是需要着重抓好的。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刑法之立法改革涉及哪些方面的重要问题?举其要者:(1)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首先是死刑罪名的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止问题;其次是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死刑适用“大户”罪名的死刑立法限制问题;再次是与限制、减少死刑相配套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最后是立法上分阶段逐步全面废止死刑的问题。(2)人权保障方面的刑法改革问题。上述的死刑制度改革当然也是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要方面,但除此之外,旨在强化人权保障的刑法改革之重要问题还有若干,诸如未成年人犯罪之特殊处遇应在刑法总则中设立专章的问题,保安处分制度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应纳入刑法予以整合重构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化的问题,以及合理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以突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等等。(3)应对时代发展和犯罪新型化、全球化的挑战,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并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


  

  (三)关于刑法改革的方式


  

  关于我国今后刑法立法改革发展的方式,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认识和建言:(1)今后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两种方式,而摈弃单行刑法的方式,附属刑法也宜限于呼应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但要严格区分和准确运用刑法修正案与刑法立法解释;还要认真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对这两种方式的要求,提高其内容的科学性和语言的准确性、明确性;并且要注意改变以往的刑法修正案仅关注刑法分则规范的局面,根据需要创制刑法总则方面的刑法修正案,以促进刑法基本规则和制度的发展完善。(2)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并将刑法立法解释文件编附在相应条文之后,以方便刑法的适用、研究和宣传。(3)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的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结语


  

  刑法的改革完善决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与时代共进的不断发展过程;刑法学者对于刑法改革完善的追求和贡献也应当是坚持不懈的。我们期待,在全球化背景的视野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我国的刑法立法必将会在扬弃本民族刑法文化传统,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朝着更为科学、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赵秉志(1956—),男,河南南阳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
王俊平(1971—),男,河南尉氏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注释】这5个组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即刑法典草案第34和35稿。参见高铭喧、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434页。
一种观点认为,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流动人口的增加,加之其他种种不利的因素,管制刑执行起来很困难。实践中法院判处管制刑的已很少,故应当予以废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管制刑是开放性、人道性的刑罚方法,它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取代的优越性,而且符合世界刑罚开放性发展的基本趋势。因而管制刑应当予以保留并完善其执行制度。参见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这类解释在1997刑法典之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的联合通知》(1984年3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1986年7月10日);1997刑法典颁行之后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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