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刑法修正案既有单行刑法的优点,又有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其他突出优点,同时又避免了单行刑法的严重弊端,因而是现代法治语境下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比较理想的模式。故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这种修法模式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刑法立法方法日臻成熟,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进步。
(五)刑法立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开始受到重视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我国通过的首个刑法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不但是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歧问题,而且是国家立法机关弥补刑法立法技术不足、明确刑法规范含义的一种良好的模式,是国家刑事法治化所迈出的重要步伐{9}。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通过了8个刑法解释文件,对刑法典有关条文的含义及其适用问题作了阐释。刑法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刑法立法规范的某些内容之含义所作的阐明。由于刑法立法总是相对概括、原则,刑法立法技术上也还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拥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会发生对刑法法条理解上的分歧,这样,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就会不断产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的需要,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刑法立法解释这种明确刑法规范之含义、促进刑事法治的方式{8}。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据说是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97年刑法典前后都曾就刑法的理解适用问题与中央有关政法机关联合或单独作出过关于刑法的某些解释[4]。对此,有的认为是立法解释文件,有的认为不是。我们认为,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只有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法律起草部门,它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而有多家非立法机关参与的解释当然更不是立法解释,而且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独家所作的解释也不是立法解释,它只能被看作是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关于立法的工作性解释性意见,这种意见可以为司法机关所参考,但却不像立法解释文件那样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作为国家立法工作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于其性质和职权所限,作出这种解释性意见也应当非常慎重,一般不宜出台此种解释意见,以免引起理解与适用上的歧义,并有碍法治的统一性。
三、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前瞻
如前所述,我国改革开放30年以来刑法立法的发展和改革可谓成就辉煌,但这些成就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立法可以终结改革和发展的道路,而是需要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和更高的法治水准上,进一步推动刑法立法改革,提出新的更大力度的刑法改革的任务。我们认为,我国未来刑法立法的发展,尤其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刑法改革的方向
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不断进步。当今中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涉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而和谐的刑事法治之构建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放眼今日全球,人权保障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极为重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鲜明主题,中国也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并认识到了刑事法治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为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国家政治决策层提出要在刑事法治领域确立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对于理性地惩治防范犯罪,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故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大方向的,均应予以坚决纠正或者断然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