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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2.现行刑法典确立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分则中依照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之要求设置了反对和禁止酷刑的罪刑条款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有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刑法强化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防止司法舞弊,设置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在刑法典分则中,通过设置特定的犯罪,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刑法典中,通过授权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条款以及具体犯罪的规定,体现对少数民族公民合理的特殊处遇。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我们已经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得到重视并将不断得到弘扬,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三)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


  

  纵观长达数千年的世界刑罚演进史,可以发现刑罚之演进的明显特征是趋向于轻缓化和人道化。在立法上的表现是:死刑的适用愈来愈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再适用死刑或者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重视罚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受新的刑罚机能观的影响,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之上的缓刑、假释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广泛适用。以上的刑法立法改革现象自上世纪50、60年代以来,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刑罚发展的国际化潮流和趋势:


  

  首先是我国刑罚种类的有关规定。(1)关于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在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3],我国立法机关经过研究,坚决地保留管制刑,完善和严格其执行制度,并在分则中显著地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从而顺应了世界刑罚向开放性、人道化发展的潮流。(2)努力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典之后的局部修改补充显著地扩张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自上而下倚重死刑的观念还较为普遍因而还无法大幅度减少死刑的情况下,还是进行了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的有目共睹的积极努力。尤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在近30年间一直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被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就更彰显了我国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决心和信心。(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1979年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罚金的犯罪共有20条,不足刑法分则条文总数1/5,而且绝大多数属贪财图利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随后通过的一系列单行刑法虽然对罚金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也仅有54个条文规定有罚金刑。然而,在现行刑法典中,国家立法机关针对修法过程中主张扩张罚金适用范围的呼声作了积极的回应,设置有罚金的条文多达148条,约占刑法典分则条文总数的1/2,超出1979年刑法典7倍之多{7}。


  

  其次,关于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典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增补完善了以刑罚个别化为价值目标、人身危险性论为理论基础的立功、自首、减刑和假释等制度,这也与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国际趋势相协调。


  

  (四)刑法修正案成为主要的修法模式


  

  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完善刑法立法?对此,我们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不断探索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为了体现立法适应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的单行刑法和在大量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等非刑事法律中附设刑事责任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两种模式,来修改和补充刑法立法。其中,单行刑法的修法模式一直延续到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直到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单行刑法作为主要修法模式一统我国刑法立法实践的局面,而主要表现为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


  

  其实,刑法修法模式的取舍,是对各种模式之利弊斟酌取舍的结果。单行刑法模式虽然具有简便快捷、针对性强的优点,但却容易对刑法典的统一性、完备性、稳定性和常态法治造成严重冲击;附属刑法模式虽然有利于实现刑法典相对稳定性的要求,但由于附属刑法规范不具有刑法典的形式,其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威慑力容易被社会所忽视,故不利于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相对而言,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则具有明显突出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修改程序对刑法典进行的局部修改补充,因而具有灵活、及时、针对性强、立法程序相对简便的特点。当然,这也是单行刑法方式所具有的特点。(2)刑法修正案在创制、通过的形式上类似于单行刑法,但在实质上又不同于单行刑法。在与刑法典的关系上,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替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这样,它不但可以直接促成刑法典的改进,而且它并不能像单行刑法那样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和被适用,它颁行后就要被纳入刑法典中而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这种直接完善刑法典和便于理解与适用的优点,是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3)刑法修正案不但直接被纳入了刑法典,而且其立法技术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协调。这一重大优点也是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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