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会议对刑法草案作必要的修改。同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日以第83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同时规定这部新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历时15年的刑法典修订酝酿和研拟工作圆满结束。
(四)1997年刑法典之后的立法发展
1.对1997年刑法典的局部修改补充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十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分则作了八次重要的立法修改补充: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概而言之,这些修改补充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增设了新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有以下20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开设赌场罪(第303条第2款),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枉法仲裁罪(第399条之一)。
(2)罪状和罪名均予修改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有以下23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走私废物罪(第152条第2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4条第2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1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第187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3)仅修改罪状但罪名未变的条款。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4个: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洗钱罪(第19l条)。
(4)调整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以下6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8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第1款),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立法解释阐释了有关刑法规范的涵义
自19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针对刑法典适用过程中对刑法规范理解分歧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0年4月起先后通过了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即:2000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以及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我国的刑法立法也由此形成了以1997年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为主体,以单行刑法和刑法立法解释为补充的立法格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