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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我国刑法立法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改问题开始逐步在国家立法机关酝酿之中。立法工作机关随之开始了积极的调研和资料的准备工作,在邀约部分地区政法机关和法学界一些专家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座谈的基础上,1988年6月22日整理出了《政法机关和政法院校、法学研究单位的一些同志对修改刑法的意见》{4}。1988年7月,我国刑法的全面修改工作被正式列入国家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按照《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部署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整理出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并于当年9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在此基础上拟出了第一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2}。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改工作,先后拟订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之后,由于受1989年“六·四”风波的影响,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近两年{5}。1991年1月,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重点准备修改反革命罪章。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法工作机关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准备提请当年3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一些问题上主要是修法时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决定暂不提交此次会议。后来,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刑法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4}。


  

  1992年党的十四大召开后,刑法的修改工作从1993年又开始进人全面的展开阶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班子。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刑法室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负责刑法典总则的起草。在接受该项委托任务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成立了由高铭暄教授主持并由数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刑法总则修改小组,至1994年9月该小组写出了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大纲》和4个稿本{2}。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分别就刑法修改问题展开积极的调研和较为系统的研讨,并提出修改的研究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这些基础上,经过研究,于1995年8月8日拟出《刑法总则修改稿》{2}和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2}。


  

  1996年4月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6月,在以往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经过多次反复研讨取舍,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10月初在全国范围内印发给政法等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同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人携刑法修订草案参加当年在四川乐山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刑法专家的意见。同年11月11日至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央政法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地方公检法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等近150人参加的刑法修修订工作大型座谈会{4}。经过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终于拟出了一部较为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并于同年12月和1997年2月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刑法修订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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