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堵车成为城市交通的常态,而且似乎并不影响办公的时候,我们的办公方式就变成“移动化”的了。现有的解决方案,无一例外都是希望将“常态”恢复到“非常态”,而“非常态”也许更加影响办公。
今天的汽车性能已经好得不能再好,可大城市里汽车行驶的速度还没有超过1895年第一台汽车的速度,每小时20公里是现在许多大城市里汽车的速度,100年前,英国伦敦马车也是这个速度。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过去是社会“不动”,车动,现在是社会“动”了,而车却难动了。
又比如,由于在移动中可以保持联络,人们在约会迟到之前,只要发一个短信或通一个电话,解释为什么晚到30分钟,任何人都不会被认为“不守时”。因为“路上堵车”是所有恩都能理解的。在有手机之前,人们不敢迟到,因为不想听到“不守时”的抱怨。现在这个词汇由于“社会移动”而逐渐消失了。
六、滞后的还有法律
会议可以在移动中进行,可以在大会中进行小会,可以同时开多个小会,可以异地开会,可以一点与多点同时开会。此时“开会“的概念可以包括“群发”,或者“组叫”,可以叫做“BBS”,或“Facebook”,还可以叫做其他许多名字。不一定非得大家坐在一间会议室里,听一个领导讲,然后大家讨论。在社会移动状态下,依然保持以前的开会方式,其实那只具有“仪式”上的意义,而已不再具有过去开会的实际效果。
过去我们出差,走到哪里别人不容易知道。但如今到外地或到外国,手机上就会显示欢迎“您来到某个服务区”的短信息,除非我们出门不带手机或不开机。后者又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会使我们自己感到不方便。所以,我们不得不牺牲隐私权来换劝便利”。现有的法律没有一条能够规范这种权利与便利“强制交换”。
以往录音和录像都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也赋予专业工作者在公众场合录音和录像的权利。手机具有了录音和录像功能后,任何人都具有在公众场合录音和录像的能力,而无需征得被录人“同意”。他人的自由表达权和肖像权在没有获得同意就被“侵权”录取,以后再被“侵权”使用,甚至发布到公共网络上。如果我们要到法院打官司,法官会发现在这个只有原告而无被告的侵权案件中,没有办法开庭和审理,因而类似侵权案件的结果都“不了了之”。
此前为我们熟悉的读书的学校、工作的单位、居住的社区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等都是固定的。但现在,双向选择和多项选择将这一切变得越来越“临时化”、“短期化”,我们开始习惯“双轨制”:在学校,教与学双向合一已成为趋势,在工作单位同时跨行业兼职也成为可行,一家两套住房,自住与出租结合的社区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公共服务与市场的自我服务结合,也已成为常态。我们的社会因为“移动”加速了发展,更新的周期缩短了,办事的效率提高了。以前认为不可能做到的事情,现在都已成家常便饭,可是我们的法律,却跟不上这些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