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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

  

  有学者认为,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务机关不应提起代位权诉讼。其理由如下:在税收债务人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税收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若在这种状态下,允许税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会造成对税收债务人权利的过分干预,且很容易导致税收债权人代位权的滥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20]笔者认为,纳税期限届满之前,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有确切证据认为纳税人无法履行税收债务,纳税人便构成预期违约。[21]在这种情况下,若等到纳税期限届满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难以实现税收债权;若等到纳税期限届满后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即使胜诉,也与税款及时入库的法制要求相悖。因此,在不损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均可以将税收代位权诉讼作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


【作者简介】
马永双(1967— ),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教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
【注释】张守文著: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88页。
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48页。
参见张守文著前揭《论税收法定主义》;刘剑文著前揭《税法专题研究》,第89—90页;徐孟洲主编前揭《税法》,第50页。
朱大旗编著:《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29—31页。
(日)金子宏著,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517页。刘隆亨著:《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2月第3版,第55页。
严振生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页。
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7月第1版,第108页。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302页。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391页。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303—304页。
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阐发,主要体现于税收基本法和宪法的纳税人权利,即宏观层面的纳税人权利,主要包括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纳税人的具体权利是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微观层面上的纳税人权利。
赵钢、刘学在:论代位权诉讼,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曹福来: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
杨茗:追缴欠税中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年第1期。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40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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