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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

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理论解析


Tax revenue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lawsuit theory analysis


马永双


【摘要】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民法的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法领域的运用,有利于加强税款征收的力度。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体现,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补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出于原告地位,纳税人处于第三人地位,纳税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于被告地位。税收代位权诉讼不仅要保护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利益,还要维护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和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税收诉讼的专业性,可考虑设立税收审判庭,建立一支以具有税法硕士学位为主的从事税收审判的法官队伍。
【全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债权保全的重要方式,原本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现已引进到税法领域,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使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直接移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税法这种特殊的债的属性的确认。为使税务机关正确行使代位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及其债务人的正当权益,本文试就税收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以理论阐释。


  

  一、税收代位权诉讼是税收法定主义的重要因素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租税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税收法定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2]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3]学者们不但对税收法定主义的称谓、内涵存有不同的表述,而且对该原则的内容所持观点各异。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原则说和七原则说。三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程序合法原则(或称征税合法性原则)[4]。七原则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包括课税要件法定原则、课税要件明确原则、合法性原则、手续保障原则、禁止税收协议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5]上述原则中既有税收实体权利义务法定,又有税收程序法定。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能够保障税收权利的实现和促使税收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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