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与弱化:以“两法”修改为例

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与弱化:以“两法”修改为例


姜福晓


【摘要】证券监管的过度集权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证券监管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证券监管的局限性决定了在制度安排上必须同时从证券监管以外的其他方面考虑,弱化和转移监管风险,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的目的。本文主要从新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一些新制度安排来分析这些制度安排对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
【关键词】过度集权;监管风险;弱化转移;上市公司
【全文】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从最初的地区性市场迅速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结构有所改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直接融资功能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开户数不断增加,机构投资者比重不断提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我国的证券监管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出现的情况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普遍滑坡,“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ST、四年PT”成为证券市场广为人知的一大特色。上市公司盈利持续恶化与中国宏观经济持续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增多,造假欺诈、内幕交易、股市操纵、购买审计与审计舞弊等案件层出不穷,社会影响恶劣。面对不规范的市场,投资者要么孤注一掷,以短期投机心态参与股市,要么对市场失去信心,选择“用脚投票”。中国证券市场陷入了长期的低迷。中国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市价总值为34802.72亿元,而2001年6月(近几年市场表现最好时),市价总值为53630.58亿元;2005年3月的流通市值为10996.52亿元,而2001年6月为18866.36亿元;筹资额方面,2005年3月锐减为7.92亿元,而2000年筹资额曾经达到近400亿元。[①]而与此同时,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的再融资需求旺盛。越来越多的优秀大型企业,尤其是作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优质上市公司,都由于各种原因奔赴海外上市,以解决融资瓶颈。而这一切,无不与证券监管有着密切的联系,发展和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无法回避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此,本文拟就刚刚生效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证券监管风险的转移和弱化作一分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