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

  
  笔者认为,中国的证据立法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应当正视中国司法的现实,研究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有生命力的证据制度,而不仅仅是一味地批判和否定,我们应更多地从经验性事实上关注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而非国外证据立法的条条框框。我们应更多地做一些基础研究,完成充分的学术积累、知识储备和学科建设。对于中国证据法学而言,学科建设可能比立法研究的意义更为重大。

  
  当然,我们也应当欢迎具有学术意义的立法尝试,至少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和研究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而且是本土特点的问题。回到本文所探讨的《统一证据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起草的《统一证据规定》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它避开了棘手的立法权问题,采取了司法解释的“曲线救国”。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模式,创造性地把证据规则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需要做了融合,一方面以可采性为线索确立一些审判必须遵循的采纳和认定证据的规范,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到我国基层法院和司法人员的现实情况,赋予其自由裁量权。任何立法,都是理想和现实妥协的产物,关键只在于妥协的底线在何处。一个充满理想立法文本,要么难以通过,要么通过之后马上变成具文;而一个完全迁就现实的立法,则可能在重重积弊中愈陷愈深、不能自拔。因此,良好的制定法应当在“目标牵引”下对现有制度有适度的前瞻,而又不能太脱离现实。《统一证据规定》在起草的过程中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这个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但,这只是一个开始。正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曾言:“故欲法典,企于完美,宜先公布草案,假以岁月,而博征公众之批评。徐加修正,以期其完成焉。[28]《统一证据规定》草案正以开放的态度,欢迎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面对更为艰巨的中国证据立法,这样的尝试,不管成败如何,都将会在中国证据法的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

【作者简介】
吴丹红(1978-),男,浙江义乌人,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专职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注释】 这些证据规定的文本,笔者作了收集整理,请参见吴丹红法律工作室www.wudanhong.com>)的“证据法规”。
如陈界融《统一证据法草案》,载《月旦法学杂志》第103期,2003年12月版,毕玉谦等:《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草案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桑德罗·斯奇巴尼:《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丁玫译,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陈聪富:《法典化的历史发展与争议─兼论合会契约的法典化》,收录于《黄宗乐教授六秩祝贺论文集·基础法学篇》,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5月版,第71-111页。
吴丹红:《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及其启示》,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6期。
民事证据法主要有《1968年民事证据法》、《1972年民事证据法》和《1995年民事证据法》,而刑事证据法主要有《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7年刑事证据(修正)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与刑事证据法》等。
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7页。
C.B. Mueller & L.C. Kirkpatrick, Evidence Under the Rules  (5th ed. 2004), p.3.
  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曼夫雷德·沃尔夫著:《民法的法典化》,丁晓春译,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
何家弘:《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
参见Mirjan Dama?ka, Evidence Law Adrift, 4 (1997).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7页;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吴丹红:《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在很多情况下,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其实大于直接证据,而不是相反。
笔者曾经在北京、湖北、河南、江苏等地的调研中询问当时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该地证据性规定实行得如何,得到的回答基本上一致,即该规定已经沦为摆设,没有发挥预想的功效。
因此,在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之后不久,湖北、河北两地就马上颁布了地方性证据规定,这不能完全归结为是一种偶然,而是当地司法机关对于司法错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在制度上的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中国政法大学报送《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工作的复函”,法办2007(519)号,2007年12月3日印发。
笔者参加了本次试点工作会议,并将相继在北京、云南、广东、山东等地中级和基层法院参与试点的实证研究。
参见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9页。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课题组:《人民法院证据适用问题调查报告》,如无特别说明,后文数据均来自该报告,后文引用不再一一注明。
陈瑞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对中国刑事审判方式的重新考察》,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陈瑞华:《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2期。
《卷入命案被判死刑羁押千余天 奔走4年仍未获赔偿》,《楚天都市报》2006年10月22日。
《安徽农民被冤杀人奸尸关押八年 未获得任何赔偿》,《法制日报》2006年11月6日。
笔者在研究非法证据规则的时候,就曾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不仅仅是证据规则的努力”,而要靠司法体制改革来解决。参见吴丹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穗积陈重:《法典论》,樊树勋译,上海昌明公司1907年版,第1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