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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的处理与思考

  
  综上所述,基于种种原因,均可能出现上诉人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姚红主编。以下简称民诉法解读)一书中给出的解答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对上诉人资格、被上诉人资格进行审查。对于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提起的上诉,应通知上诉人更换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坚持不变更,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然而,这种途径并不能在我们的民诉法中找到根据,法条中规定的适用“裁定”的情况也不包括“驳回上诉”,即在现行立法下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具有合法性。此书中多次提到在各种情况下对不符合规定的上诉“裁定予以驳回”的处理方式,由于此书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因此不妨将它理解为法工委所提出的一种解决方案,其合法性还有待有关机关予以认定。

  
  2.超过上诉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此规定看起来很清楚,在现实中似乎也不太会出现当事人明知超出上诉期还提起上诉的情况,然而,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在上诉期届满后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执意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只是口头告知其应申请再审还是应“裁定驳回上诉”呢?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就置之不理,而让当事人不知如何是好?即使排除上述个别情况,在共同诉讼中因为上诉期限的确定比较复杂,仍然有可能出现超过上诉期的一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能。对于这样的“上诉”,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3.上诉的对象是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决定等

  
  并非所有的判决与裁定都能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提起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对公示催告的判决也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仅有可能涉及到实体权利的三种裁定才允许当事人上诉,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而对于民事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另外,调解结案的案件也不发生上诉的问题。因此,当当事人不了解这些规定的时候,就有可能对一些不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甚至决定执意提起上诉,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又应当作出怎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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