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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的处理与思考

关于民事诉讼中“驳回上诉”的处理与思考


宋慈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驳回上诉”的情况作任何规定,但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却明确出现了“裁定……驳回上诉”字样。抛开法规如此规定是否合法不论,实际上,并非所有当事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可提起上诉,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既然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并且在相关法规上已经出现,民事诉讼法中对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理?如果应该,又该如何予以规定?本文将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能出现的驳回上诉的情形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驳回上诉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全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起诉的审查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处理办法,包括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两种方案。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后版本,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或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第一百一十一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如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律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改为提起申诉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也明确地规定,对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驳回上诉”的情况作任何规定。对此种情况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当事人提起上诉时上级人民法院须受理,没有一审程序中实质审查的环节,因此没有必要将之另行规定。然而,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却明确出现了“裁定……驳回上诉”字样。抛开法规如此规定是否合法不论,实际上,并非所有当事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都可提起上诉,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既然这种情况有可能出现,并且在相关法规上已经出现,民事诉讼法中对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合理?如果应该,又该如何予以规定?本文将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能出现的驳回上诉的情形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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