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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与探讨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理论上讨论较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立法、司法文件。理论上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讨较多,但存在片面性与局限性。一些立法司法文件法规,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设计还不够系统、科学,内容尚不完备,规定较为笼统,往往停留于刑事政策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

  
  (二)“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地影响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少数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措施,没有做到“宽”与“严”的统一结合。存在宽严偏废的现象。

  
  (三)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和社会的干涉,使得该政策的适用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无形中影响了该政策运用的效果。

  
  (四)审判机构的考评制度影响该政策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项具有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的司法政策,但由于一些审判机构对审判人员的考评制度原因,再加上审判人员还可能会因对政策理解存在差异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审判人员来说,可能会因面临多用多担险,少用少担险的尴尬局面,因而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六、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严”的需要随意扩大打击面,也不能随意“宽”而放纵犯罪分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慎用司法解释,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必须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按照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要做到罪刑相当,尤其是要正确理解和适用“从重”情节。“从重”必须坚持准确适用现行刑法为前提,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限定在法定量刑的幅度以内,视具体案件而定。

  
  (二)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行使期限,不能剥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证据、辩解以及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辩解而从重量刑。根据案情,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及时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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