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弱势群体”犯罪以宽缓为主。由于其经济生活困难、社会地位较低,“弱势群体”犯罪往往与其特定的生活和工作境遇有关,其可能为生存而实施犯罪,多为初、偶犯。对此,应区别于其他一些惯犯、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深的犯罪,一般可从宽处理。但除罪大恶极外。
4、对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中的一般参与者应以宽缓为主。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参与人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不明真相而引起的。因此,这类犯罪应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应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多数,除极少数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或首要分子外,对一般参与者要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可从轻判处的尽量从轻判处,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此外,对“孕、哺、残”犯罪、过失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亦应以宽缓处理为主。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的着力点
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较重的刑罚。从行为性质来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如强奸、绑架等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累犯、贯犯、首犯、主犯、暴力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从严打击的犯罪,在实体上“依法从重”,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如量刑时,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程序上“依法从快”,对被告人及时审理、及时判决,达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的效果。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作模式探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不仅具有质的规定性,还要求把握量的恰当性,做到宽严适度,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政策意旨。为了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正确的适用,特别是对被告人量刑应否从“宽”或从“严”,可采取合议庭综合考量,合议庭拿不准的,实行庭长、分管院长把关和平衡刑期。案件重大复杂或合议庭与分管院长、庭长意见有分歧的,报审委会讨论后最终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