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程序违法无效原则的确立,使行政程序立法显得更加迫切。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0年开始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经过几年努力,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从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到进行程序控制阶段。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
行政复议法、
行政监察法、
立法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国务院也先后颁布了许多规范行政程序的法规。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告知和申辩制度、公正公开原则、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了程序违法无效原则;强化了行政监察权威;改革完善了行政许可制度,等等。
从上述历程可以看出,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两头夹击的发展路线。所谓循序渐进,就是我国行政法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恢复之初,优先致力于基本制度建设,先把行政法基本框架建立起来,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避免因细枝末节的意见分歧而延缓法律的出台。所以,最初的一些行政法律大多比较原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比较粗放。比如,
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几条,几百字,非常原则;
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法院受案范围比较窄,
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比较低,现在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许多批评。但总的看,这一策略是成功的,其积极作用远远大于消极作用。否则,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也许到现在也建立不起来。而有些改革不到位的,则不急于立法,让国务院或地方先搞,避免因仓促制定法律而影响改革。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立法决策必须与改革决策相一致。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改革已经到位,立法必须及时跟上,用法律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引导改革向正确方向发展;二是如果改革不到位,立法不能太超前。凡改革不到位,不立法就是对改革的最大支持和促进。当然,这只是法治建设起步阶段的一种立法策略选择,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制定更加周全、细密、完善的法律,是今后立法策略的必然选择。实际上,我国从90年代开始,已经在朝着这个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