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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后科室主任收受回扣应定何罪

  
  本案中,医药代表正是基于程某内分泌科主任的职务及其职权对其他医师是否使用药品及数量具有影响力而根据开药数量给付回扣。事实上,程某确实全面负责科室管理,对全科用药进行指导、对药品特质进行介绍、对处方质量进行时时监控,其职权内容与范围决定了医药代表在甲医院A区分院的销量受制于程某。因此,程某收受医药代表贿赂的基础在于其利用了全面负责内分泌科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

  
  (二)处方权的行使主体具有独立性,不能直接根据其他医师开具的处方对科室主任进行归责。

  
  《意见》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医务人员利用本人具有的处方权收取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中,程某并没有与其他直接开药的医师进行合谋,也没有强行要求其他医师开具有回扣药品的处方,亦无证据表明其本人故意开具有回扣的药品及其具体数量。因此,不能认定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而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程某作为科室主任,下属医师的处方权及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负有领导与管理责任的程某承担。我们认为,上述意见不仅错误地理解了处方及处方权的性质,而且有悖于刑法的归责原理。处方是由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文书。处方权的行使主体是医师、乡村医生和药师。具备法定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与经验,根据用药安全、对症治疗、经济有效等处方权行使规则开具处方,其行为过程与结果具有执业独立性。所以,普通医师开具处方的责任应当由本人而非科室主任承担,程某是利用普通医师的处方结果收取回扣而非本人开具处方收取回扣,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应将程某利用其他医师的开药结果与程某滥用处方权进行等同处理。从刑法的归责原理来看,在单位犯罪中,单位一般成员基于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显然不属于单位犯罪,不能基于互为分离的其他医师的处方行为与程某的接受回扣行为对程某进行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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