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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后科室主任收受回扣应定何罪

医师开具处方后科室主任收受回扣应定何罪


黄辉;谢杰;须丽红


【全文】
  
  案情简介

  
  程某系甲医院B区分院内分泌科主任(国家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科内事务管理。程某事先与医药代表约定回扣比例,承诺在科室尽量安排医师使用有回扣的药品,由医药代表根据全科医师开具的药品数量每月结算回扣数额。在实际操作时,程某在对医师的业务指导过程中并不指定科室内的医生一定要使用有回扣的药品,而是要求下属医生对症开药,但其会向医师具体细致地介绍有回扣的药品,以此加深印象,从而提高有回扣药品使用量。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程某收受多个制药公司医药代表回扣共计10万余元,存入个人账户;接受某药业公司邀请免费赴日旅游四天,旅游费用2万余元,旅游期间收受该公司经理给付的4万日元“零花钱”。

  
  分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针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了全新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根据《意见》四条认定诸如本案的主任医师收受回扣案件,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不构成犯罪。程某虽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但其没有利用科室主任管理权限收受回扣,不构成受贿罪。程某也未利用自己作为医师处方权开具回扣药品,而是利用其他医师行使处方权开具药品收受回扣,没有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程某对于全科医师处方权行使状况具有管理与监督职责,利用其他医师开具的处方收受回扣,应认定为《意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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