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独立调查报告成形但不结实
邢增丰
【全文】
近日,云南“躲猫猫”死亡事件的发生,随即引起了公众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对网友调查看守所死亡事件却贬褒不一。据云南宣传部门称,网民对一名在押男子离奇死亡事件的“独立调查”是透明度方面的突破。不过,有网民认为,这一创举是建国以来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对政府和司法制度地公开透明具有不可替代的进步作用。也有网民质疑,这是一种行政作秀的行为,其背后是博众取宠。
在笔者看来,这起事件存在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形式意义,但消失了其中的实质意义。
一、公力救济限制私权利的失效,导致私权的自我扩张的结果
在法产生前,人类社会主要的矛盾与纠纷都是以私权救济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后,由于国家的产生,法律也应运而生。公权救济取代了私权救济,成为调整各种社社会利益关系的惟一途径。当然,如果公力救济不能以优于私力救济的方式和结果来限制私力救济的时候,人们就必然舍弃公力救济而求助于私力救济。
这样看来,如果一种公权力不能满足社会公共的需求和满足于公众的权利时,私权利必然会自我扩张,而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诸如,孙志刚案件、许霆案件、彭宇案。由于网络社会的多元化,决定着人们表达利益的诉求也随之多样化。网上言论成为最有力的舆论自由方式,也是私权监督公权力的有效工具。尽管网络上言论有优势的一面,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一面,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们的诉求与好奇,而普通公众更乐意直接参与这种利益的冲突中来,充当事件的某种角色。
因此,“躲猫猫”死亡事件的网友调查,正是公力救济限制私权利的失效,导致私权的自我扩张,公权力最终迎合私权的局面出现。
二、“躲猫猫”死亡事件调查团的成立,法律地位不伦不类
“躲猫猫”死亡事件调查团,是在一个紧迫的时间下成立的,但对于这样一个组织明显地缺乏法律地位,法律性质变得非常模糊。第一,死亡事件调查团究竟是哪一方的代表?是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受害者还是中立人士?如果是中立人士,具有独立性、中立性,那么如何保证它独立性,中立性呢?第二,党的宣传部,能否有权组织这样的组织进入看守所调查,这样会不会阻碍与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第三,调查团缺乏基本法律与侦查专业知识,再加上这又不是一种公务行为,能否在调查的过程中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何才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呢?第四,调查团组织究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的调查行为又如何规范,才不负众望?第五,调查团成员选拔标准又是什么?第六,一旦调查团在调查过程中,出现过错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由调查团这个组织,调查成员来承担还是党政部门?该承担何种责任?第七,谁来监督约束调查团及其成员?第八,调查团组织作出的结论有哪些法律效力?如果一旦这些结论与官方结论不一致的时候,应该采纳哪一方来作出结论?又该由哪个部门来定夺?第九,如果调查结论最终不被法院承认或采纳,会不会影响司法的权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