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法律中,一般除在总则部分对促进措施做原则规定外,大都设专章规定“扶持措施”、“鼓励措施”、“扶持与奖励”等,对旨在促进发展的各类鼓励措施做出具体规定,而这些规范又都可以归属于经济法中的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相关部门法。这是促进型立法的普遍做法。
除上述法律外,包含促进型经济法规范的行政法规级次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多。30年来,国务院发布的大量财税、金融、产业、竞争等方面的法规中所包含的促进型经济法规范自不待言,仅是国务院直接发布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包含“促进”字样的规范性文件就超过40个,其中大部分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涉及对多个行业、地区、市场等领域的“促进”。此外,与“促进”接近的,在形式或实质上旨在“推进”或“鼓励”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少。这些规范性文件大都是促进型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上述国务院发布或转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主要涉及产业、企业,涉及地区、市场,以及外贸、价格等领域。其中,促进产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最多,从时间的早晚看,主要涉及汽车业、钢铁业、饲料业、农产品加工业、煤炭工业、流通业、畜牧业、奶业等,[5]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具有基础地位、支柱地位,但又大多比较薄弱,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手段,予以有效促进。与此相关,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此外,有关地区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6]而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市场,如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等,也需要促进其稳定、健康地发展。[7]同时,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等,也是国家鼓励促进其发展的企业形态,[8]为此,国务院做出了促进地区、市场、企业发展的大量综合性规定。
(二)立法的阶段特点
中国的经济法发展,自1978年起至今,以1992年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为界,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受改革的阶段、经济体制的变迁,以及法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法还很不完善,其功能定位、调整目标等都还不很明确,经济法的立法数量和质量,特别是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也受到了影响。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促进型经济法主要以分散立法为主,集中立法微乎其微。
考察上述“促进法”和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时间,所有的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都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甚至是进入21世纪后才出台。此外,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型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也大都在1992年以后。这表明,在第一阶段,促进型经济法的集中立法或综合立法较弱,而在第二阶段,由于政府力推市场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来促进,从而使促进型立法发展迅速,并以政府利益的让渡为重要特征。其实,政府的“放权让利”作为一种促进发展的措施,不仅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基本取向,对于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也同样重要。无论是作为鼓励措施的财政补贴,还是税收优惠、贴息贷款等,都与政府的利益让渡直接相关。政府通过让利来促进某个重要领域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实际上是以形式上的不公平来换取实质上的公平,以政府的利益损失来保障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