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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规范的实效分析

  
  随后在1994年刘鸿儒“四不”救市政策和“三大救市政策”之后,一直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以前,我国对证券市场又进行了一系列的管制手段。先是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接着是1997年宣布禁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银行资金入市,虽然投资之风得到一定遏制,但市场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⑥]

  
  在这一时期,从政府的救市-管制手段交错使用的行为方式可以看出,监管者无疑在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这样一种信号:对于一个非理性市场,政府会考虑用政策加以引导的。也正式这一信号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所谓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顽疾。这一时期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曲折发展,处于“无法有天”状态。监管者在作为证券市场规则制定者同时,也授予了自己近乎无限的权力。然而,最有效的监管绝非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而是来自监管者外部的监督[⑦]。证券市场需要更高级别的规则,不但规范证券市场,也规范监管者。

  
  3.政策市向法治市转变:“有法有天”(1998年-今)

  
  在前一段时期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之后,市场各方终于找到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平衡点,这种稳定是基于“依法治市”应当取代“政策市”普遍共识[⑧]。

  
  1998年《证券法》的诞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成果和里程碑。证券法是“新中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起草而不是主要由政府一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律”。[⑨]这部证券法确立了证券统一监管的体制[⑩],中央政府和和地方政府之间因监管分权滋生的地方分割和条块分割,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11]。更为重要的是,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定位是“监管”机构,而不是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主管”机构(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在这种定位下,监管者是市场的维护者而不是主宰者。同时,这部证券还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对市场参与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立,也标志着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步入新阶段。在证券法的鼓励下,证券市场有了新的起色。

  
  在从形式由政策市向法治市转变以后,以1999年10月27日国有股减持政策为标志,到时下的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时期,以解决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

  
  这一时期,证券市场基本法《证券法》与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相结合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整,我们称之为“有法有天”时期。

  
  (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困境依旧

  
  1.遗留问题困扰

  
  我国证券市场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要受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障碍。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股权分置。出于配合国企改革和保持社会主义属性的考虑,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截止2005年3月17日,沪深股市总市值34521亿,总流通市值11897亿,流通股市值仅仅占约34%。而且在股权分置背景下,不同股票有不同的发行和转让办法,相互割裂而产生了不同的价格和资本利得。股权分置,不但不能贯彻股份制企业同股同权同利,而且是市场难以形成价格发现机制,使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的功能基本丧失,并可能形成巨大的系统风险[12]。

  
  2.遭遇失血之痛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经历“失血之痛”。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开统计的数字,截止2004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达286家,占香港上市公司总数的26%,而其中相当多数为资源型、垄断型、超大型、骨干型企业,其中的一部分同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而新加坡、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对我国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些海外上市公司集中了中国最宝贵的资源,很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大型企业海外上市必然导致国内资本市场丧失优质上市资源,陷入边缘化危机”[13]有识之士指出,“内地一些最优质的企业都跑到海外上市,对于整个经济增长而言是重大的损失,将导致整个社会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导致内地资本市场严重发育不良,也增加了内地资本市场的脆弱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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