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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能否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脱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脱逃行为而有意实施。郑某在保外就医出监之时,监狱相关部门已经向郑某和具保人宣布了在保外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以及违反规定逃避监管的后果,并明确告知其在保外期满时,如不按期办理续保手续又不回监报到的,将以脱逃罪犯论处。郑某不仅在保外期间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当地公安机关监管,而且在保外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监狱多次出动警力对其查找,均未查明其下落。郑某以上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刑罚的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依法被关押”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虽然回到社会上,但这并不等于“自由”了,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其行为和活动范围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收监执行。郑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擅自脱离监管,期满后亦未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依法应被收监关押,因其在保外就医期间内故意非法脱离监管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才造成其未被关押的现状,应视其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其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资格。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保外就医罪犯回到社会上,依然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本案中,郑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司法机关的控制,严重侵犯了国家法律权威,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脱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从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虽然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但其人身自由仍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其限定的保外期间和活动范围,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其居住场所则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本案中,郑某保外就医期间擅自脱离监管,期满后又长期不归监,非法摆脱了司法机关对人身自由所施加的控制和监督,符合脱逃罪的客观方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郑某的行为符合脱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郑某的行为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利于维护保外就医制度的正确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刑罚执行的权威。

  
【作者简介】
郭飞、吴芳,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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