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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能走多远

姓名权能走多远



——赵C姓名权案的宪法学省思

刘练军


【摘要】如何取名属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姓名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对姓名权等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政府机关制定的内部文件并非法律,它无权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实质性限制。赵C姓名权案说明政府行政部门对姓名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认识尚不清楚,如何使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转变为足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效性规范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宪法;姓名权;内部文件;法律保留原则;赵C姓名权案
【全文】
  
  赵C的第一代身份证被贬为旧船票登不上办第二代身份证的客船,公正吗?

  
            ——代题记

  
  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对赵C换第二代身份证被拒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核准、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并给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一时之间,赵C胜诉的消息通过媒体传遍了大江南北、大街小巷,此所谓“中国首例姓名权案”瞬间成为媒体热点、网民新宠。对赵C胜诉拍手称快者有之,[1]质疑法院误判、呼吁司法机关承担起保护我国姓名文化之责任者亦有之。[2]本案主要涉及公民姓名权,而姓名权是公民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3]是故,从宪法学视角对此案进行一番检讨与省思不无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赵C改名之争及其法律焦点

  
  2006年8月,大学生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江边派出所申请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但民警告诉他,公安部有通知,姓名里不能有C这种英文字母。后来,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又通知赵C,“赵C”这个名字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系统,建议赵C改名。赵C这个名字是其父亲在1986年赵C出生时取的,并于当年以此名字进行了户籍登记。不宁唯是,2005年6月,赵C还领到了鹰潭月湖公安分局签发给他的以“赵C”为姓名的第一代身份证。对于这个已经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赵C本人不但习惯而且由衷喜欢,他不想改名。于是,2007年7月,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此名字。同年11月,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不同意改名的赵C于2008年1月4日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交了他的诉状,要求法院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核准并签发赵C继续使用这个名字同时为他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1月8日,月湖法院受理了赵C的起诉并于当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4]同年6月6日,月湖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

  
  本案被告鹰潭月湖公安分局在答辩状中诉称其不给原告赵C换证、要求他改名有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为据,其中《通知》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规定“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等不得作为姓名之用。因而,本案表面上看是因赵C的名字不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导致无法录入户籍管理系统而引起的。但此案背后的法理其实并不简单。原告赵C实际上向法院提出了一个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姓名权问题。质言之,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的姓名权究竟能走多远,姓名权能不能受公安部等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内部文件的实质性限制才是本案争议之法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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