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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一个亟待废除的“口袋罪”

  
  二、一个“无限大口袋罪”

  
  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不厌其烦地叙述了非法经营罪的诞生和发展过程,敏感的读者可能已经联想到了一个曾经饱受非难的词——“口袋罪”。确实如此,非法经营罪的诞生和发展始终与“口袋罪”脱不开干系。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投机倒把罪是“口袋罪”已成定论,但非法经营罪是否“口袋罪”,到目前为止,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如有学者明确指出非法经营罪不是“口袋罪”,[7]另外的学者则认为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8]而实务部门人士认为,本罪越来越相似已经分解的投机倒把罪,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9]还有学者或指出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口袋罪”;[10]或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径”只是相对于投机倒把罪来说有所减小,从“大口袋罪”变成了“小口袋罪”;[11]如此等等。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从它诞生那一天起就是一个标准的“口袋罪”;从投机倒把罪到非法经营罪,是一个由“大口袋罪”到“无限大口袋罪”的嬗变过程。

  
  (一)、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标准的“口袋罪”

  
  所谓“口袋罪”,有学者认为“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容的不特定,相关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12]笔者认为,“口袋罪”包括的内容固然庞杂,但是内容庞杂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口袋罪”。事实上“口袋罪”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罪状描述的高度模糊性和概括性,进而使该罪状内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极大包容性。因此,罪状内容的高度不确定性和极大包容性才是“口袋罪”的根本特征,进而也是判断一个犯罪是否“口袋罪”的根本标准。[13]根据这个判断标准衡量,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就是一个标准的“口袋罪”。

  
  1,“违反国家规定”这种空白罪状描述方式导致非法经营罪罪状内容高度不确定。我们知道,空白罪状必须援引相关法律规范才能确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内容,因此,被援引规范的确定程度决定了空白罪状内容的确定程度。在我国刑法中,空白罪状援引的法律规范的确定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有的空白罪状直接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如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有的则是明确指出援引法律规范的类别和大致范围,如刑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的是明确指出援引的具体法律规范,如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很明显,“违反国家规定”这种描述方式容易使空白罪状的内容变得十分“朦胧”。这也是这种罪状描述方式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不多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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