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普通程序简易审作出排除性规定,以下情况皆不能采用简易审:
(一)被告人对公诉或自诉所指控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
(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被告人提出实质异议,不同意采用简易审的案件;
(五)二审刑事案件中,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对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案件;
(六)在全国或省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八)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代结语:寻觅简易化与公正性的最佳契合
“审判简易化”与“规制”是有机联系的。它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法理问题,即诉讼效率与诉讼价值取得在发生冲突时,“何者为尊”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诉讼程序的价值体系之中,应当公正优先,即公正才是诉讼的最高价值,效率应被认为诉讼的第二价值,只有公正的诉讼氛围,才能提供一个保证法官认定事实不偏不倚的有序的诉讼环境,从而使最终的裁判结果不仅使当事人自愿服判,而且使社会公众产生对判决积极的正义评价。鉴于中国司法资源贫瘠的现状(拮据与浪费并存)及可持续发展的内外在需求,应该科学地架构刑事简易化诉讼程序,使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比例整个最大限度地理想化,即在每个具体诉讼案件的处理,走到公正的庭审上,给效率价值的追求留出合理的空间[29]。笔者认为:实务界在大胆改革的同时,务必“小心求证”各种改革与规制之间辨证统一的关系。在这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实事求是地在“国情背景”下进行审判程序简易化,这也是本文内核所在。
【作者简介】
耿玉基,男,现供职于马鞍山市政府法制办,曾在基层法院徘徊多年。主要从事于政府规制、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研究。
【注释】曹建明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9页。
引自http://WWW.jcrb.com.cn/cpl/cpl3.htm.
谢海生等人:“我国刑事司法功能之检讨及其重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9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90页。
宋英辉译:《日本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103页。
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44页。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1月版第147页。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基层律师一般并不赞成自己所代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似乎烦琐的庭审过程更能显示他们的雄辩与责任心。
在大多数农民眼里,缓刑相当于无罪释放,也许这才是凌某没有撞死的真正原因吧!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90页。
佟季:“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情况”,《人民司法》2002年第3期。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9版第520页。
汪建成、谢安平:“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卞建林译,前引书,第43页。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熊秋红著:《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6页。
德肖薇茨著:《最好的辩护》,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83页。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5年4月版第156页。
宋英辉译:前引书,第1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当然该类的庭审重点应当集中于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祥见游伟主编:《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188页。
销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3页。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152页。
孙谦、刘立宪主编:《检察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66页
26]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481页。
这位可怜母亲的悲悯很大程度上发自于“乡土正义观”,多数百姓认为: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应该有段“隆重”或“说服”的过
程。具体可参阅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中国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等编:《中英刑事诉讼研讨会论文集)(中英文),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59页。
]谭世责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江2002年4月版第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