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我想是接着陈端洪老师的命题,再延伸一点,就是说政治宪政主义的概念还想有效或者有意义的话,它大概还要加一些修饰。比如说中国的政治宪政主义或者中国特色的宪政主义。它的意思就是政治宪政主义作为中国模式的一部分的可能性,就是我们是否有可能随着中国的这种崛起,其历史实践跟文化整合的进一步的加强,在法政哲学方面做出突破。这就是陈老师所期待的。我们的法学者是否能在本土上做出贡献,而不是说对司法宪政主义做一个补强论证。我认为政治宪政主义再加一个中国性还是有可能的。就我个人观察而言,我认为把共产党的这样一种政治实践简单的归纳为所谓的非常政治,而把西方的成熟结构的
宪法实践归纳为一个日常政治实际上是不合适的,可能这还是要作一下区分。即使就共产党来说的话,大家认为毛泽东时代的共产党跟邓小平时代的共产党以及现在的共产党是一个概念吗?或者它在政治智慧、政治实践上是一个概念吗?实际上不是的。我大概以1978年为一个分界点。我认为1949到1978年之间,实际上不管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怎么中国化,怎样把人民民主专政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这种理论进行加工以适用于中国,他都是一个接近社会主义的实践,否则你就无法解释人民民主专政跟阶级革命,还有公有制为何会那么的彻底。毛泽东时期的社会主义是更加原汁原味的,虽然有些适应国情的改变。而1978年之后是什么呢?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的是国家的生活重心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以及为了保证经济建设的展开而进行的相应的的法制的建设。我们就进入了一个从阶级斗争到市场放开的这种社会跟个人的经济自由的常态的国家的体制建设的过程。因此实际上我们虽然都共享一个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时代精神或者说
宪法精神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认为1978年已经有了一个政治决断,就是说我们开始常态的国家建设,我们不再是非常态的政治斗争。我们不再以斗争概念来解释或来建构国家的制度。大家观察一下1978年以来的各种建制,各位发现一定是这样子。而到2004年我们提出了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实际上是对阶级斗争范畴的一个相对彻底的抛弃,它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是超越马克思主义的,它可能是在思想资源或根本的价值意蕴上接通了中国传统的一种王道政治。我认为这里面的政治哲学含义还有待进一步发掘。你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我认为这些提法都不能简单的把它放进一种非常政治的概念里面、放在毛时代的概念里面。正因为毛时代跟邓时代这种精神结构上的巨大的裂变,使我们有信心人认为,在共产党领导下,我们也可以建设一个常态的法制。而这个常态的法制或者常态的宪政理念有可能融入我们和谐社会里面,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像北大法学院的陈瑞华老师就对他以前近二十年的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作出反思,认为靠对抗制、靠规则之制来建构刑事正当程序无法有效地解决中国社会里面非常重大的刑事司法问题,比如少年司法的问题,比如刑事和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西方规范的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理论看来的话,都是很难解释的。另外按照西方的规则之治,很难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大概在08年陈瑞华老师专门写了一本书,叫《
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模式》,就把他对中国本土的刑事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化的一种尝试。他做的这样一个部门法工作给我们一个启示,我们从鸦片战争以来、或者从1949年、或者更准确的说是1978年以来,我们的政治实践里面已经形成了惯例,已经有了制度,是不是它已经有了事实却没有任何规范的意义?如果承认它有规范的意义,对我们的具体生活有促进善的作用的话,对它本身进行模式化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我们以前清晰指引的司法宪政主义途径,仍然是我们非常明确的一种愿景?这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认为,政治宪政主义它的概念的科学性如果加上中国两个字以修饰的话,也许它会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以及更加宏大的实践价值。这是我讲的第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