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制度设计
(一)公司 “商业秘密”界定
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7]。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8]既然对商业秘密的要求之一是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的措施,一般都会签订保密协议,或采取相当程度的保护,所以获取这些信息的标准一般比较高。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往往是其生存发展的核心,一旦商业秘密泄露,企业的竞争能力定然受损。
(二)股东知情权获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分析
股东知情权主要包括查询权和质询权,而股东的质询权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为行使其股东权,而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议题和议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一般来说质询权会很少会直接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本文不予讨论。
原则上来说,股东只有目的正当,就可以查询公司的所有记录,只有这些记录与股东的投资有合理的关系,这在普通法上也有所体现。[9]公司的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在这些文件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是经营信息,因为技术信息一般不会包含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常规性的公司记录中,最多只是在上述文件中反映有关技术信息的经济价值,而不会包含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一般公司有会有专门的资料或设施来保护技术信息。当然不排除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这些技术信息,但只要不是依据股东知情权获取,就不是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