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公司的损害时,如果没有知情权,那么就很难确定其利益是否受损,比如公司连续几年没有分红,但股东并不知道公司是在盈利还是亏损,如果盈利,那么为什么不分红;或者确定有损害其利益,就无法知晓具体的原因以及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在非上市公司中显得尤为突出,比如浙江诸暨在2006年审理的一起案例中,诸暨市富林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12月19日公司开始营业时起,从未向三名原告股东公开过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销售发票,也没有向股东分配过利润,三原告多次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销售发票,但都没有实现。[4]这起案例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15日向原告提供上述资料。通过确认股东的知情权,三位原告股东才有可能确定公司从营业至今的经营情况,从而确定自己的利益是否受损,比如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有侵害三位原告的情况,如果有则可以依据取得证据向公司主张赔偿,或起诉。
总体来说,在法律上确认和维护股东知情权是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行、促进效率提高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5]
二、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理由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不例外,理由如下:
1.和董事、经理相比,股东不承担管理责任和不担负广泛的信义义务。
董事是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都附有特定的义务,其承担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尽可能对公司有充分的了解,尤其是公司的财务信息。因此,法律基本不会限制董事了解公司的信息,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才算是尽到“谨慎”的义务。而股东除了承担出资义务之外,几乎不承担其他的义务,相应地也就没有什么责任可言了,至于公司如何经营、和谁发生商业上的关系,这些都不是股东应该了解的,或者没有必要了解。事实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对于绝大多数只拥有少量股票的股东来说,只不过是一种挂在口头上的事(lip service)”。[6]
2. 从公司的角度来说,主要是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和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股东的知情权本来是为了更好保护其利益,为其提供获取公司信息的法律依据,然而这种权利有时却被用来谋取股东的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整体的利益。首先,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时间和形式方式、以及主观目的等不加以限制,股东就有可能时不时查询公司的任何资料,甚至在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通过反复的查询等方式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其次,股东有可能知晓董事会关于某一项投标的讨论记录,或者公司的经营策略,或者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秘密。这就给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造成很大的威胁,一方面,本公司的股东很可能将其知晓的商业秘密泄漏出去;另一方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会想法获取对方商业秘密,比如通过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甚至自己直接成为公司的中小股东。总之,如果股东的知情权没有受到限制,那么极有可能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最终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