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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谓的特权阶层,最主要的就是苏共党内的领导人,即所谓“高干花名册”上的人。高干花名册的上层,特别是全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和加盟共和国党中央委员会一级的人,是识别苏联特权阶层的最好标志 ,同时,“高干花名册”也反映了苏共内部以权力大小而导致特权多少的社会分化现象。权力越大,享受的特权越多,从而形成一个党内至上而下的垂直的、金字塔式的官级图:底层是普通党员,中层是“委员会集团”,上层是“书记集团”,塔尖是政治局、总书记。普通党员在党内既无权力也无特权,是党内“无产阶级”,中层以上则是各个层次的“党内资产阶级”——他们构成苏联社会的“新阶级” ,也就是特权阶层。这一批人不仅通过权力在自己与普通群众之间划上一道鸿沟,而且也通过权力使自己的物质享受也与普通群众之间筑起一道厚厚的障壁,“成为一个越来越脱离社会的阶层:他们孤立地生活、治疗、休养,在真个阶层中往往形成自己的家族、氏族关系——须知这个阶层的子女们在一起度过时光,互相认识,往往通婚。不仅如此,(……他们)试图建立交权制度,或者叫特权继承制度。也就是通过建立专收这些子弟的教育制度,然后通过一套任命和提升职务的制度来达到继承权力的目的。” 权力使这些人享受着特殊的待遇,如对地位一般的官员,苏共发给他们“第十三个月工资”,高级别的官员则可从“党内工资袋”制度中获得相当于正常工资的额外收入;再就是所谓的“克里姆林宫津贴”,对某些官员来说,这种津贴使其正常工资收入显得微不足道。更有甚者,苏共还按照官员级别推行内部特供制度。此外,这批人还享受舒适的住宅、特殊的医疗待遇、特殊的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公费出国旅游,等等。这些在当时都是苏共党内少部分人的秘密,普通百姓只是有所耳闻,具体情况并不知道。普通百姓一旦真正了解这些情况,那么,他们对苏共的信任大厦便骤然崩溃。这就是为什么在苏共走向垮台之时几乎没有人来拯救它的原因之一。
这种红包超越正常收入(按今天的标准来看)之大的确是惊人的。“以一位中央某工业部部长及其家庭在生活上所享受的特殊待遇为例。这位部长月薪(指‘红包’)是27000卢布,据沙图诺夫斯卡娅说,这大约比教授的薪水高6―7倍,比工程师、医生、熟练工人的工资高20―25倍。”
特权制度的国家意志性决定了设立特权只能是各级民意机关的专有权力。中央民意机关和地方民意机关设立特权的权限划分取决于特权的性质本身。原则上讲,如果拟设立的特权将影响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该项特权只能由中央民意机关的全体大会来决定;反之,如果拟设立的特权仅仅影响某个地区人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只对地区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那么该项特权理应由地区民意机关的全体大会来决定,地区民意机关制定的特权制度不得同上位法相冲突。政治法律活动中情况的复杂变化的情势要求设立某项特权制度,民意机关尚未制定相关制度有授权必要的,民意机关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相关特权制度,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允许授权设立危害国体、政体和侵害基本人权的特权制度。该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利。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为人民广为认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民意机关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特权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为了保证特权立法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者应该创造条件,鼓励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比如召开专题研讨会、辩论会,组织专家论证会,举办听证会,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