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行为中反行政性垄断研究
Study on Anti-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Transfer of Mining Right
师安宁
【摘要】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是矿业权出让行为中的两项核心法律原则。本文重点研究了矿业权出让实务中存在的用行政性权力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购条件之类型、特点及消极作用;对有关行政或司法救济程序中如何有效地反行政性垄断,并对此类问题在法律适用及实务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矿权出让;竞购条件;反垄断;解决方案
【全文】
前 言
我国对矿业权一级流转市场实行以国家为处分权主体的有偿使用制度,“招拍挂”是实现矿业权出让的主要法律形式。
由于在防范不正当竞购方面缺乏有力的上位法规制,导致部分国土资源部门在代理国家行使矿业资源出让权时存在着行政垄断性资源配置的情形。主要制度性漏洞在于上位法对竞购准入条件的合理设定没有任何确认规则,而国土资源部门的自我授权又缺乏有力的自律。在实务中,诸多竞购准入条件在客观上产生了对潜在竞购人不公正的排除和限制作用。甚至有的矿业权出让主管机关为特定的竞购人“量身定做”竞购条件或者所设定的竞购条件在客观上实质性地指向了特定的竞购人,从而严重地损害了潜在竞购人的平等竞购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竞购条件的不当设定导致“竞争性”大为减弱,使得国家在矿业物权交易活动中无法实现财产权益的“最大化”。
一、不正当竞购准入条件的类型及其非合理性分析
1,对潜在竞购人的注册资本金作出不合理要求。
目前,有关调整矿业权出让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如何科学、合理地确认潜在竞购人注册资本金这一竞购条件未作规定,导致出让主管机关在“招拍挂”活动中可以任意设置注册资本金要求,从而对潜在竞购人产生了广泛的限制性影响。
笔者认为,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虽对其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能绝对化,因注册资本与企业资产实力之间不具有必然的正向性对应关系。根据企业及公司实务规律,无论是设立时或是增资后的注册资本相对于企业真实财产能力而言只在其未开展经营前具有价值。一旦涉及商业行为则以注册资本所形成的企业实际资产不可能静止地处于“保值”状态中。在“招拍挂”活动中,对国家矿业权的实现可以发生影响的只是竞购人的资产实力而不是注册资本。对此,竞购人对自身履约能力和竞购风险完全可以作出自主的商业判断,尤其在巨额竞购保证金的担保下,出让机关无需用审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对竞购人的履行能力给予关注。所以,不合理注册资本金条件只是人为地限制和缩小了竞购人的范围,其将对国家财产权利益的最大化和投资人的公平竞争权产生双重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