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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典:工伤一年后的成功索赔

  
  随后,《珠江时报》以《搬墙砖被压伤 一年后获赔13万》为题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悦隆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激烈尖锐的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直接认定程正刚的伤是工伤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严重的越位行为,全面违反了现行的工伤与民事诉讼的各项法律规定。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很快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后思考

  
  1、如何认定本案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

  
  首先,本案不能以原告受伤之时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原告受伤后,悦隆厂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用,其老板还口头承诺给予原告安排工作,至其终老。在悦隆厂倒闭前,厂方也确实履行了部份义务,并从2007年4月份起安排程正刚当保安。被告的这些履行义务的行为,足以令原告相信厂方不会推卸责任。对于一位缺乏法律知识的外来农民工来说,厂方的这些行为已经使他心存感激。被告正是利用原告这种善良、单纯的心理,才会在工厂倒闭后出尔反尔,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口口声声称原告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未在受伤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是由于被告一系列看似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所误导。故若以原告的受伤之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则对原告显失公平,正中了被告“假惺惺承担责任”设下的“圈套”。这违反了“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从其欺诈行为中获益”的原则。

  
  其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意见》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5日下发给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至今仍然有效,对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其后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均未对如何确认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出相关的解释或规定。因此对于本案程正刚要求被告承担工伤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日期。程正刚是在2006年8月3日受伤入院治疗, 2008年1月7日程正刚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因此,依据《意见》的规定,程正刚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为2008年1月7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从2008年1月7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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