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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典:工伤一年后的成功索赔

  
  二、办案过程

  
  (一)立案起诉

  
  在接到案件后,两位律师认真研究了程正刚提交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工作证等相关证据并听取了程正刚的陈述。我们认为:程正刚是悦隆厂的员工,其在2006年8月13日搬运墙砖时被地砖压伤,住院治疗1个多月,属工伤无疑,厂方支付了住院费用。从2006年8月份起,厂方每月支付给程正刚 574元补贴,并从2007年4月份起安排他到厂里做保安,在每月574元补贴的基础上,给付月工资1050元。程正刚于2008年1月7日被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五级伤残。这些事实是清础确凿的。

  
  此案的诉讼途径有两条,但均存在风险:

  
  1、以工伤损害赔偿为由起诉悦隆厂。因为程正刚在厂内工作、受伤的经过是确凿无疑的,厂方也支付了相关的住院费用,期后也支付了工伤补贴。但是否超过1年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呢?法院会否以此驳回程正刚的诉讼请求?

  
  2、程正刚是经其同乡程相伦、徐洪启介绍进厂工作的。工资由他们转发,日常也受他们管理。程相伦、徐洪启两人与厂方签订《协议》,厂方将厂内的一切搬运工作发包给二人。若认为他们才是程正刚的实际雇佣者,可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这两人是没有用工资质的小包工头,悦隆厂依法也应当承提连带赔偿责任。但程相伦、徐洪启与厂方是否存在承包关系单凭《协议》还不足以证实。

  
  经再三考虑,我们认为先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为好。理由在于:1、能够将程相伦、徐洪启也列为被告,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理清程相伦、徐洪启与悦隆厂之间的关系;2、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赔偿金额比工伤赔偿多,也为促使悦隆厂与程正刚协商留下更多余地;3、经我们查找相关案例,国内确实存在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而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且胜诉的案例。为此,在得到程正刚的同意后,我们遂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于2008年3月26日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相伦、徐洪启、悦隆厂连带赔偿程正刚损失339278.156元。

  
  (二)庭审过程

  
  1、悦隆厂提出管辖权异议

  
  收到起诉状后,悦隆厂出于拖延时间的目的,于2008年4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南海区法院依法驳回后,其又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本案最终由南海区法院管辖。但时间已经被拖延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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