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被告珠三角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社伤认(2007)01994号工伤认定。
二、被告珠三角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原告沈某清作出工伤认定。”
反过来讲,正是珠三角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和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表露的意识形态上的陈腐偏见,才有了本案,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和探讨,才引起媒体的深切关注。一审判决后,2007年9月11日,《南方都市报》以《私企保安护厂被砍不算工伤?》为导读提示,以《保护私企财产不属见义勇为?》为题对本案作为重点新闻作了整版报道,并配了生动形象的漫画。随即《新浪网》、《腾讯网》、《新华网》广东频道等网站广为转载。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9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又以《见义勇为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补偿》为题,发表了专家的点评文章,随后又被《中国社会保障网》、《中国经济网》等权威部门的网站转载。
一审判决作出后,兴威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错误的,要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与一审判决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法院判决的说理过于简略,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见义勇为等问题,但是对沈某清来说,这已经足矣!
五、办案总结:
因保护私营企业的财产受伤,算不算工伤?在法律人眼里,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问题。一宗并不复杂的工伤认定案,却遭遇了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表现出某些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某些政府机关对私营企业和公有制企业的不同心态。
第一、区劳保局出尔反尔的行政行为令人愤慨,在用人单位及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海区分局无异议、又无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撤销原来的工伤认定,此举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机关,其在本案中的执法出现不该有的随意性。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复议法》之所以没有同一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改变其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错的,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纠正,并进行行政问责。随意作出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政府的公信力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