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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保护私企财产受伤不属工伤?

  
  最后需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部法制司《关于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一书中明确指出,在“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要求。

  
  3、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沈某清只有通过工伤认定获得赔偿才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的情形确实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其次,虽然庭审过程中被告多次强调原告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公安机关侦破此抢劫案还遥遥无期,公安机关甚至还未向原告进行过调查取证。原告生活困难,急需获得赔偿以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有通过工伤认定,才能最快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其次,即使公安机关已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原告申请工伤赔偿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追讨人身损害赔偿之间并无冲突,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

  
  四、代理结果和理由:

  
  最终,我们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2007年8月28日,区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是第三人的保安员,其特殊的身份与职责以及休息的场所决定了其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不宜作严格的区分。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第三人保安室内室,属第三人范围。尽管2006年5月16日凌晨2时50分左右,原告并非当班,但作为公司保安员的原告所负有的保护公司人、财、物安全的义务,不能因为其不当班就没有此项职责。本案中,原告是在与抢劫人员纠缠的过程中被砍伤的,应理解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此,原告的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被告提出原告在非工作时间和休息场所内,因遭受他人暴力受到伤害,不属工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作出佛南劳社伤认(2007)01994号工伤认定,认定原告的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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