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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保护私企财产受伤不属工伤?

  
  令沈某清不解的是,区劳保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于2007年1月撤销了在先的工伤认定,并且没有引用法律依据。沈某清收到《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下懵了。

  
  2007年3月21日,区劳保局又重新作出认定,认为沈某清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沈某清随即提起行政复议。2007年6月4日,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事发经过,该决定书提到“申请人(指沈某清)被惊醒后,与抢劫人员展开搏斗。在搏斗过程中,申请人被砍伤。”“另查,事发当时不属于申请人值班时间。”区政府复议决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虽然申请人在与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受伤,但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犯罪分子搏斗的原因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而且该决定书着重指出,“兴威公司不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因此,沈某清的行为不属于工伤。并认为区劳保局第二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07年6月19日,区法律援助处接受了沈某清的申请,指派我们为其实施法律援助,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接到案件后,认真研究了沈某清提供的《派出所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006)07784号工伤认定书、撤销工伤认定书、(2007)01994号非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沈某清作为厂方的保安员,职责是保证公司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工作和生活起居均在保安室内。2006年5月16日凌晨,五六名歹徒到公司进行抢劫,沈某清被惊醒后与之展开搏斗,因此受伤。这一事实是清楚确凿的。

  
  为使沈某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我们立刻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行政起诉状。并以区劳保局为被告、兴威公司为第三人,于2007年6月22日向珠三角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劳保局第二次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原告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争议焦点:

  
  (一)区劳保局能否自行撤销在先的工伤认定,有无法律依据?区劳保局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引用法律依据,这是否合法?

  
  (二)沈某清被惊醒后,与抢劫人员搏斗,他制止抢劫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还是为了自我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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