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的数额依照被分出的地块的面积的产出和依照单位面积被分出地块和分割后剩余地块的市场价值的差额确定。
如果依照单位面积分出地块的市场价值低于地块分割后剩余地块的市场价值,则须向实施地块分割的按份共有权人支付补偿。
如果自适当告知了诸按份共有权人或者发布了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诸按份共有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关于地块的位置和在本条规定情况下的补偿的数额的建议被视为同意。
关于分出地块的位置和补偿数额的争议由按份共有权人采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理规则中的协商程序解决。
在不能达成一致决定的情况下关于分出地块的位置和补偿数额的争议由法庭解决。
2)公法组织进行的分割。针对处在按份共有权中的农地两年没有利用的部分可以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市政组织依照本条规定的规则将之分出成为独立地块。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者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市政组织有权在按份共有权人或按份共有权人们不明的情况下向法院要求确认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组织对上述地块的所有权,或在按份共有权人或按份共有权人们明确的情况下要求终止按份共有权人或按份共有权人们对农地共有权份额的所有权,并要求确认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组织对上述地块的所有权。
四、结语
中国于2002年8月颁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相比较而言,在法律规范方面还比较粗梳,有待改进。虽然当代俄罗斯的农地流转制度改革是在大规模的农地私有化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对于中国的农地流转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来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古训正逢其事。
【注释】丁军:俄罗斯农用土地制度变革述评,原载于《国外理论动态》,2002年第9期,第28页。
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25页。
马骧聪译:俄罗斯联邦
环境保护法和土地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43页。
丁军:俄罗斯农用土地制度变革述评,原载于《国外理论动态》,2002年第9期,第31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俄罗斯关于土地所有制理论问题的争论,刊载于《东欧中亚情况》,2000年,第21期,第8-9页。
Э.И.巴甫罗娃:农地租赁法律调整的国外经验(俄文),刊载于《国家与法》,2002年第12期,第69页。
Е.А.苏哈诺夫:限制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俄文),刊载于《莫斯科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4期,第17脚注。
C.萨伊:各个阶段的土地改革(俄文),刊载于俄罗斯《经济与生活》报199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