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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2)书面形式的通知或在大众信息传媒上的公告应当包含指明诸按份共有权人向卖主和向所欲出售的农地所在地的负责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司法行政机构提出购买共有权份额的必要性。

  
  3)如果其他的按份共有权人在自收到书面通知或在上述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拒绝购买农地共有权份额或者没有表明购买的意图,则卖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执行权力机关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知地方自治机关欲出售农地共有权份额的意图并依照本联邦法律第8条规定的规则无论按份共有权人的人数均须指明价格和合同的其他实质性条款。

  
  4)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时起一个月内拒绝购买农地共有权份额或者没有告知卖主购买的意愿,则卖主有权在一年内将农地共有权份额以不低于在通知中指明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

  
  农地共有权份额以低于以前声明的价格或者以变更合同的其他实质性条款的方式出售,则卖主必须以本联邦法律第8条规定的规则重新发出书面通知。

  
  所不同的是在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中,卖主有可能要履行两次通知义务:在其他农地按份共有权人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再次通知公法组织。

  
  3、地块分割

  
  对于处在按份共有中的农地的分割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按份共有权人自己主动要求进行分割(第13条第1、2款);另一种是由公法组织进行分割(第13条第3款)。

  
  1)按份共有权人自己主动要求进行分割有广泛的理由:为了设立和扩大个人副业经营和农户(农庄)经营,以及为了将地块出租,可以轻而易举地要求分割共有农地。

  
  为农地共有权份额而分割地块按份共有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按份共有权人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指定的大众信息传媒上公告欲为农地共有权份额而分割地块的意图,并指明被分出地块的位置和在本条规定情况下对其他按份共有权人的补偿的数额。

  
  分出的地块的大小和位置应当符合本联邦法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的要求。

  
  如果依照单位面积,分出地块的市场价值超过依照单位面积的分出后剩余地块的市场价值,则实施分割地块的按份共有权人必须在地块分割后补偿其他按份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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