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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在本部分中将主要介绍农地买卖、农地租赁和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所有权或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出租,因为农地抵押主要是依照1998年俄罗斯抵押(不动产抵押)法进行,农地继承主要是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第3部分的相关规定,但如果继承所得的农地总面积超过了最大规模限制,则适用农地流转法的相关规定。

  
  1、农地买卖(第8条)。在农地买卖中主要是关于公法组织对农地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问题。前文在农地流转的原则部分已经说明了,在农地在公开市场出售的情形下公法组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不赘述。

  
  在公法组织(一般是俄罗斯联邦主体,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市政组织)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农地的卖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执行权力机关或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知市政组织出售地块的意图并指明价格和合同的其他实质条款。通知的递交应有收据或以指明递交的挂号信发出。

  
  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拒绝购买或者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告知卖主购买所出售的地块的意愿,则卖主有权在一年内将地块以不低于在通知中指明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上述期限自向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国家执行权力机关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

  
  在地块以低于以前所声明的价格或以更改了合同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出售的情况下卖主必须依照本条规定的规则发出新的通知。

  
  在违犯优先购买权出售地块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市政组织有权在自所有权移转国家登记之时起一年内依照司法程序要求移转买主对地块的权利和义务。

  
  2、农地租赁(第9条)。规定进行了国家不动产登记的农地,包括处在按份共有中的农地才可以出租。

  
  对于农地租赁合同来说,俄罗斯法学家Э.И.巴甫罗娃认为,在双方自由规定合同条款和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允许的该自由的界限的明确的强制性的调整之间所希望达到的平衡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租金的最小和最大规模,不同种类的租赁的最低期限;由于租赁而形成的地块的最大面积来实现。[6]然而恰恰相反,农地流转法既没有对租金进行干预,也没有规定租赁的最低期限,反而是在限制过长的农地租赁合同期限,更重要的是还明确宣布不限制由于租赁所形成的地块的最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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