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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4、公法组织对农地共有权份额(土地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对农地共有权份额在该按份共有权人有偿移转该份额时在其他按份共有权人拒绝购买该份额或者没有提出购买该农地共有权份额的意愿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法组织对农地共有权份额的优先购买权,与对农地的优先购买权不同,因为在农地共有的情况下还涉及到了其他农地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农地流转法的规定体现了其他农地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对公法组织的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性,也就说是只有在其他农地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被放弃的情况下才存在公法组织对农地共有权份额的优先权。

  
  5、限制外国人获得农地。在这里,外国人指的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以及其注册资本(投资)中外国公民、外公法人或无国籍人的份额超过50%的法人。他们只能拥有处在租赁权中的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第3条)。也就是说,对于外国人来说,不能拥有对农地的所有权、终身可继承占有权、永久(无期限)使用权,只能对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拥有租赁权。这种虽然云促农地自由买卖,但不允促外国人购买的规定被认为是对左派的妥协。[4]

  
  6、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给公民和法人。将国有或市有农地提供给公民和法人所有是在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无偿的基础上进行。

  
  二、农地地块流转制度

  
  俄罗斯科学院农业问题研究所通讯院士A.安菲诺根托娃认为,土地的社会流通形式有三种类型:市场型(包括土地买卖、为国家和市政需要而赎买土地、租赁和信贷抵押)、非市场型(包括馈赠、继承、协议交换、提供免费和永久使用)和准市场型(土地份额的单位内部流通,包括转交做法定资本、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份基金,出租给农业企业,售给本单位的人)。“自由”的土地市场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国家对“特殊资源”——土地的流通市场进行严格调控尤其必要。再说,世界经验表明,土地的市场流通形式不可能实际上也不是唯一的流通形式,同时存在着非市场的流通形式。[5]

  
  在农地流转法中对于农地流转形式的规定,既有市场型的流通形式也有非市场的流通形式,但市场型的流通形式是主要的。市场型的流通形式主要包括:农地买卖、农地租赁、: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所有权或提供国有或市有农地出租、农地抵押。非市场型的流通形式主要是农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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