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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2、防止农地过度集中。具体体现为设定在一个行政区划组织内一个公民、其配偶和近亲属以及他们所支配的法人所能够拥有的农地总面积的最大规模。所谓的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和孙子女。他们所支配的法人的判定标准是该公民或其配偶和近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和孙子女)拥有构成该法人的注册资本(投资)的股票或入股的总票数的50%以上的支配权。农地的含义不包括从农业用地中提供给公民进行个人住宅、车库建设,从事个人副业经营和别墅经营、园艺业、畜牧业和蔬菜种植业的地块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占地块。法律设定此最大规模的权力授予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但是同时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对此最大规模的规定设定了一个上限:不得超过(也就是说可以等于)一个行政区划组织内在提供和(或)购买此类地块时农地总面积的10%。

  
  为了防止农地的过度集中,农地流转法规定,在依照法律允许的理由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成为某个人的财产而这将导致对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农地总面积的最大规模的要求的违反的情况下,此地块(地块的一部分)或份额应当由所有权人移转。对于在农地流转法生效以前所取得地块或份额在农地流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移转,对于在农地流转法生效后发生的情形,则应当在相应的农地所有权或农地共有权份额的权利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所有权人知道或必须知道违反农地流转法所要求的情况之日起一年内移转。

  
  如果所有权人没有如期移转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则负责不动产权利和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司法行政机构必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在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该所有权人在市场上出售(竞争、拍卖)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在无人购买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就应当在不超过该地区的市场价值的条件下以所出售的标的的初始价格购买。如果所有权人规定的初始价格高于市场价值,则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组织以市场价值购买(第5条)。也就是设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购买所出售的农地或农地共有权份额的义务。

  
  3、公法组织的农地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的市政组织在农地出售时对所出售农地的优先购买权,但对在公开市场上出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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