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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研究


张建文


【摘要】本文拟结合经过修订后的俄罗斯农地流转法对俄罗斯的农地流转制度特别是农地流转的原则、农地地块流转制度和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制度作以必要的介绍,以期资集思广益,对中国的农地流转制度的反思和重构有所裨益。
【关键词】俄罗斯农地流转制度;农地流转的原则;农地流转的制度;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制度
【全文】
  
  正如有人所说,每当俄罗斯国家命运的转折时期,土地所有制问题就成为尖锐斗争的对象。[1]围绕是否承认土地私有和土地自由流通,争论了长达十年之久,2001年10月25日“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的通过标志着对土地私有制的承认,2002年7月24日“俄罗斯联邦农地流转法”的通过,意味着允许农用土地流通并且为农地流通建立了一个必要的法律基础,为俄罗斯长达10年的农用土地制度变革划上了一个句号。该法在2003年7月7日经过了重大修改。

  
  本文拟结合经过修订后的俄罗斯农地流转法对俄罗斯的农地流转制度特别是农地流转的原则、农地地块流转制度和农地共有权份额流转制度作以必要的介绍。

  
  一、俄罗斯农地流转的原则

  
  依照俄罗斯农地流转法(以下简称农地流转法)(第1条第3款),农地流转的原则包括以下六项:

  
  1、保护地块的目的性利用。所谓的目的性利用是指依照法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农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上述土地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限制用于其他目的。对于这种土地,可在其用途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2]这也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共同规定。俄罗斯土地法典也确认了“对作为极重要环境要素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土地的保护优先于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的利用”[3]的优先保护原则。在俄罗斯农地流通法中专门规定了强制剥夺和终止对农地的权利,要求地块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人、土地占有人、农地承租人必须依照该土地的目的性用途和所允许的不给作为自然客体的土地造成损害包括导致土壤退化、污染、堆积废物、土壤肥力毒化、损坏、消失以及其他导致消极的(有害的)经营活动的影响的利用方式利用上述地块(第6条第1款)。在农地被不适当利用时可依照司法程序从所有权人处强制剥夺(第6条第3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强制剥夺,不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自己进行,而是由它们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强制剥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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