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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单一制企业的解散导致单一制企业不依照权利义务概括承继程序将权利义务移转给他人的终止。

  
  在所有权人做出解散决定时,所有权人任命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委员会任命之时起,管理单一制企业事务的权能都转归其行使。清算委员会以被解散的单一制企业的名义出席法庭。

  
  如果在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清算过程中,发现它没有能力全额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则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仲裁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破产(第35条)。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可以宣告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破产?单一制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的财产制度的特殊性看来,是没有必要宣告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破产的,因为破产制度的一个主要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制度来解决一般法人所负担的超过资产的债务问题,而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不存在不能清偿的可能,原因在于只要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其所有权人即承担无限补充责任。

  
  七、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终结

  
  (一)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形成与发展

  
  国营企业最初是在20年代末30年代初获得了法人权,[9]而在内容上相当狭隘的对国家财产的业务管理权是在1961年民事立法纲要第21条中规定的,也就是说从获得法人权,到区的业务管理权总共经历了30年左右。这种初看上去很奇怪的规定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当时的国营企业完全不是客观上需要参与财产流转和需要独立的权利主体性的生产者,而是具有非常大的重要的纯粹技术目的——生产某种产品,已经预先计划好的销路已经不构成其任务的生产技术组织。А.В维涅吉克多夫在评价国营企业的地位时,直接指出,它作为“国家机关”为了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被授予了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国家财产的权能,这些权能的实现是“依照直接的业务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拥有的方式”和“非依自己的权利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依照国家授予的权力和为了国家的利益”,这不是偶然的。[10]

  
  业务管理权进一步划分为(针对企业的)在内容上比较广泛的“完全经营权”和(针对预算机构的)受到了极大限制的 “业务管理权”,众所周知,是发生在1990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有权法”第5条中,实际上是在社会——经济重组的“最紧张时刻”(该区分在后来的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第47和第48条中也有规定)。[11]

  
  在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中第1部分中的“经营权”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内容上都已经不再是“完全的”了(民法典第294、295条),而且被区分为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

  
  (二)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终结

  
  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终结的命题,是从立法趋势的角度而言的。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的“国家和地方财产法”(第14条)草案中,规定基于经营权而设立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应当被改组为国库(公库)企业,或被私有化,或被撤销。[12]并要求删除俄民法典中关于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条款(第114条)、经营权条款(第294条)、财产所有人在单一制企业享有经营权的财产上的权利(第295条),同时修改第297条、第298条和第299条中关于经营权的规定。

  
  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终结,与俄罗斯立法这对于国家在当代经济中的地位以及国家的职能的认识有关。依照当代俄罗斯学者的观点,国家的角色在于:1)经济关系的调控者;2)对所设立的市场规则的遵守的监督的主要组织者;3)经营主体;4)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13]国家的最主要的职能在于发展和促进民族经济。[14]而不是在与国家自己大规模地参与工业活动。用中国的话来说就是国退民进,国家的经济力量退出竞争性领域,专注于做好在履行国家职能方面的事情,即国有经济应该布局在战略性行业,把竞争性领域让给私人企业和被私有化的企业。

  
  八、结语

  
  经过十多年的私有化改革,俄罗斯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以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庞大的国有财产处理,建立起国家参股、控股、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和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一系列的国有财产的运营和管理体系。国家参股、控股的企业属于一般法人,完全按照私法的规则运作,与普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和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则是借助于传统的经营权和从经营权中分化出来的业务管理权,改造和重塑新型的国有财产运营主体,单一制企业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的国有财产的运营主体,同时通过构建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国库企业制度,尤其是在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不同责任的设计上,区别对待不同领域中的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

  
  相比较而言,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比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更具有机构化的特点,因为最初业务管理权[15]最主要的用途就是来构造国家机关和机构(相当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的管理和使用。[16]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虽然也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但是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其财产所有权人要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责任,等于其财产所有权人为此类单一制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没有自己的注册资金,也没有被宣布资不抵债(破产)的可能性。而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就具有较浓厚的商业组织的气息,他们是独立的商业组织法人,其财产所有权人不会为其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除外,因此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可以被宣告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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