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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四)单一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对单一制企业活动的监督

  
  1、单一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一制企业负责人应当善意地(добросовестно)和合理地(разумно)为单一制企业的利益而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对于由于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行为),包括浪费单一制企业的财产,而给单一制企业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承担责任。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起诉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要求赔偿给单一制企业造成的损失(第26条)。也就是说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对于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行为)而给单一制企业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个人责任和财产责任。

  
  2、对单一制企业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三种监督:一种是审计监督,单一制企业的会计报告在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经过独立审计师的年度审计检查;另外一种就是所有权人的监督,行使所有权人的监督权能的可以是所有权人自己,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授权的机关。最后一种是公众监督,实际上主要是债权人的监督,单一制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公布自己活动的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六、单一制企业的改组和解散

  
  单一制企业的改组,使得不同种类的单一制企业内部以及和其他形式的商业组织法人与非商业组织法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可相互转换的关系。改组主要包括合并和分立、重组等形式,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可以重组为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单一制企业还可以重组为国家机构或自治地方机构,也可依照私有化立法改为其他法律组织形式。单一制企业的解散主要是依据俄罗斯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

  
  (一)单一制企业的改组

  
  1、单一制企业改组(реорганизация)的法律渊源和形式。单一制企业可以根据俄联邦民法典和单一制企业法以及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其财产所有权人的决定进行改组。

  
  单一制企业的改组在这里有着特殊的含义,从形式上来说,包括以下5种:

  
  1)两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的新设合并(слияние);[8]

  
  2)将一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合并到一个单一制企业中的吸收合并(присоединение);

  
  3)将一个单一制企业分成两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的新设分立(разделение);

  
  4)从一个单一制企业中分出一个或数个单一制企业的派生分立(выделение);

  
  5)在单一制企业法或其他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将一个单一制企业组建为其他法律组织形式的法人的重组(преобразание)。

  
  但是单一制企业种类的变更和由于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的移转而引起的单一制企业法律地位的变更不是改组。

  
  2、单一制企业改组的程序以及债权人保护。

  
  对于单一制企业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来说,都需要所有权人的相关的决定。对于不同的改组形式具有不同的决定,比如对于新设合并,需要做出确认移转文件、批准新设单一制企业的章程的决定和任命负责人的决定;对于派生合并要做出确认移转文件的决定、变更和补充实施合并的单一制企业章程的决定,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做出任命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的决定;对于新设分立,需要做出批准分立资产负债表、新设单一制企业的章程的决定和任命其负责人的决定;对派生分立,要做出批准分立资产负债表、新设单一制企业的章程的决定和任命其负责人的决定;单一制企业重组为国家机构或自治地方机构依照其财产所有权人的决定进行。

  
  在改组中对于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1)财产所有权人的补充责任。在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重组为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时,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在六个月期间内要为移转给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单一制企业的债权人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单一制企业在自做出决定改组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就此书面通知他所知道的所有的单一制企业的债权人,并在公布法人国家登记资料的机关的刊物上公告该决定。债权人自被通知之日或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有权书面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

  
  3)拒绝办理登记。在新设单一制企业的国家登记、对于单一制企业注销登记以及章程变更和补充登记之时,只有在提供了证据证明已经通知了债权人的情况下法人国家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

  
  4)新设单一制企业的按份连带责任。如果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依据分立资产负债表没有办法确定被改组单一制企业的概括权义承继人的,则新设立的单一制企业在债权人面前对于被改组单一制企业的债务依照移转给他们的财产的比例按份承担连带责任(第29条)。

  
  (二)单一制企业的解散

  
  单一制企业解散的依据主要包括二种:一是所有权人的决定。前已述及,单一制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单一制企业的设立、改组和解散等;二是法院的判决。单一制企业,无论是享有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还是享有业务管理权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都是商业组织法人中的一种,也即是一种普通的民事主体,法院可以依据俄联邦民法典以及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作出解散的判决,法院的解散判决成为单一制企业解散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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