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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除了享有以上权利之外,还享有以下特别权利:

  
  1)将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多余的、没有使用的或者没有依照用途使用的财产予以剥夺;2)向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发出必须执行的供应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以供国需或自治地方所需的订购;3)批准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的收入和开支决算。

  
  2、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单一制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所有权的体现,主要体现为对于单一制企业财产的保护性权利。包括两种权利:1)撤销权。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在俄联邦民法典和单一制企业法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单一制企业财产有关的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并要求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2)追索权。单一制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其他的非法占有人追索单一制企业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权人的权能的行使上,联邦国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设立、改组和解散联邦国库企业、批准和修改该企业的章程的权能只能由俄联邦政府行使。其他的所有权人的权能由俄联邦政府或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所以以上撤销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主体可能是俄联邦政府或被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

  
  单一制企业法明确规定,属于俄联邦所有的单一制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权能不得由俄联邦移转给俄联邦主体或自治地方。同样属于俄联邦主体所有的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权能不得由俄联邦主体移转给俄联邦、其他俄联邦主体或自治地方;属于自治地方所有的单一制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权能同样不得由自治地方移转给俄联邦、俄联邦主体或其他自治地方(第20条)。旨在维护三个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人的独立地位,防止联邦或联邦主体的所有权侵害其他的所有权主体。同时也体现了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2]

  
  (二)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

  
  1、单一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经理、总经理)是单一制企业的独任执行机关,由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任命,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要向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报告工作。单一制企业负责人无须授权书即可以单一制企业的名义行事,包括代表其利益、依照规定程序以单一制企业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批准单一制企业的结构和规模、招收单一制企业工作人员、与之签订、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发布指令、以立法规定的程序发给委托授权书。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组织执行单一制企业的财产的所有权人的决定。对单一制企业负责人依照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规定的方式进行考核。

  
  2、对单一制企业负责人的限制。对于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来说,规定了以下限制:单一制企业负责人无权成为法人的设立人(参加者)、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商业和非商业组织中占据职位和从事其他的除了教学、学术和其他创作活动之外的有偿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成为商业组织的独任执行机关或合议制执行机关的成员(参与商业组织的机关属于该负责人的公务义务的除外)以及参与罢工。

  
  3、对单一制企业负责人实施与之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的规制。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对与之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未经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的同意单一制企业不得实施。对于利害关系是否存在如何判断?单一制企业法规定,单一制企业的负责人在以下情况下实施的法律行为被认为是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本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或)依照俄联邦立法认定的他们的合并人[3][7]:1)是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或他们在与单一制企业的关系中代表第三人利益;2)(单独或共同)持有作为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或在与单一制企业的关系中代表第三人利益的法人的股票(股份、出资)超过20%或更多;3)在作为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或在与单一制企业的关系中代表第三人利益的法人的管理机关中担任职务;4)单一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2条)。

  
  单一制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报送以下信息:1)关于本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或)依照俄联邦立法认定的他们的合并人共同持有20%或更多的股票(股份、出资)的法人的信息;2)关于本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和(或)依照俄联邦立法认定的他们的合并人在其管理机关中任职的法人的信息;3)关于他所知悉的已经实施的或拟实施的可能被认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的信息。

  
  违背以上的要求而实施的与单一制企业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行为可以依据单一制企业或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起诉而确认为无效(第22条)。

  
  (三)重大法律行为与单一制企业的融资

  
  1、重大法律行为。所谓的重大法律行为是指单一制企业所实施的一个或数个相互之间有关联的且与导致价值超过单一制企业注册资金的10%或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数额的50000倍的财产的取得、转让或可能的转让有关的法律行为。

  
  实施重大法律行为的决定须在取得单一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做出。

  
  2、单一制企业的融资。单一制企业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融资:依照与信贷组织的合同借款、在俄联邦预算立法规定的条件下和限制的范围内所提供的预算贷款。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还有权通过发行债券或发行票据融资。单一制企业只有在与单一制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对所融资金的规模和使用用途协商一致后才有权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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