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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2、单一制企业的国家登记。单一制企业必须依照俄联邦法律“法人国家登记法”规定的程序在法人的国家登记机关进行国家登记。为了完成国家登记,单一制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机关设立单一制企业的决定、单一制企业的章程以及由所有人拨付给的单一制企业对之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财产的构成和价值。

  
  四、单一制企业的财产

  
  (一)单一制企业的财产

  
  单一制企业的财产包括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拨付给单一制企业的处在单一制企业的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之中的财产、单一制企业从其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其他的不违背立法的来源。

  
  单一制企业对所有权人拨付给的财产的权利自该财产交付给单一制企业之时起产生,但是在联邦法律或所有权人向单一制企业移转财产的决定中可以规定不同的权利产生时间。在对于作为综合财产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所有权移转给其他的国有财产或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人时,该单一制企业对于所属的财产的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仍然保留,体现了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的物权性质。

  
  (二)单一制企业的注册资金

  
  1、对于不同类型的单一制企业来说,注册资金是否必要是不同的。

  
  首先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是不需要注册资金的。因为在俄立法者看来,似乎注册资金的作用在于保障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在国家或自治地方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补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得到了最牢固的保障,因此无需投入注册资金。

  
  其次只有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才需要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由保障该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的财产的最低数额确定。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不同于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它们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财产的所有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为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因而此种单一制企业应当具有必要的注册资金以保障其债权人的利益。

  
  2、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形式上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其他的物、财产权利以及具有金钱价值的其他权利。注册资金的数额以卢布确定。国有企业的注册资金的数额应当不低于国有企业国家登记之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数额的5000倍;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不低于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国家登记之日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工资数额的1000倍。注册资金应当在该企业国家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其所有权人全部缴付(第12条)。

  
  3、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增加与减少。

  
  增资只有在全额缴付注册资金后,包括将预定拨付的由企业享有经营权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移转给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后,才允许。增资可以依靠所有权人补充移转的财产也可以依靠从该企业活动中所取得收入。增加注册资金的决定由所有权人依据该企业经批准的上一财政年度的会计报告资料作出。在做出增资的决定后,所有权人要同时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由于增资而决定修改章程的文件和批准增资的文件都应当提交给法人国家登记机关,不提交的,将会成为被法人国家登记机关拒绝对企业章程的修改进行登记的理由(第14条)。

  
  减资包括两种,一是任意减资,即所有权人依照其减资的权利进行减资,二是强制减资,即在法定的条件下依照其减资义务进行减资。对于前一种减资没有什么疑问,在这里主要介绍在法定的条件下所有权人依照其减资义务进行的减资。对于减资来说,无论是任意减资还是强制减资,都有个必要的前提,那就是如果由于减资导致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数额低于依照单一制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的,注册资金不得减少。

  
  强制减资主要是由于企业的资产的变化引起的,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企业的净资产的价值低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所有权人必须做出减少注册资金数额至不超过其净资产价值的数额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如果在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企业的净资产的价值低于在该企业国家登记之日单一制企业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并且在三个月内净资产的价值没有恢复到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则所有权人应当作出解散或改组该企业的决定(第15条)。

  
  为了保护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单一制企业法(第15条)规定,如果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财政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既没有做出减少注册资金的决定,也没有做出将净资产数额恢复到最低注册资金数额的决定,也没有解散或改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决定的话,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终止债务履行或提前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

  
  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在做出减少自己的注册资金的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必须将关于减少自己注册资金以及新的注册资金数额的决定书面通知所有其所知道的债权人,并且在发布法人国家登记资料的刊物上公告所做出的决定。此时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在收到关于所做出的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终止或提前履行债务并赔偿损失。只有在该企业提交了证明以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的证据的条件下才会对减少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进行国家登记(第15条)。

  
  (三)单一制企业的所有权人实现从单一制企业所属的财产的利用中获取利润的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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