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与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相比,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设立的情形不同。两种单一制企业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情形,在本文以下部分将详述。
(2)两者对于所有权人拨付的财产的权利类型不同。前者享有经营权,后者享有业务管理权,这两种权利都是物权,属于由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源于社会主义时代计划经济中的业务经营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业务经营权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分化为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经营权主要适用于属于商业组织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而业务管理权不但适用于一种特殊的商业组织即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也适用于非商业组织的机构,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公立或私立事业单位等。[5]
(3)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对于企业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对于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适用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对于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只要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即承担无限补充责任。
(4)是否可以被宣告破产不同。前者可以被宣告破产,通过破产来偿付债权人的债权,而后者则不能被宣布破产,但可以解散。
三、单一制企业的设立
(一)单一制企业的设立人
1、单一制企业的设立人可以是俄罗斯联邦、俄联邦主体或者是自治地方。对于单一制企业的设立来说必须有相应的机关的决定:
对于联邦国有企业来说,其设立须有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依照确定其权限的文件作出设立联邦国有企业的决定;对于俄联邦主体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的企业来说由被授权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依照规定其权限的文件作出设立决定。
对于联邦国库企业来说须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决定设立。俄联邦主体国库企业依照被授予作出设立决定权的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设立。自治地方公库企业依照被授权做出设立决定权的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设立。
在设立单一制企业的决定中应当规定单一制企业活动的宗旨和目标。
2、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与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一般说来,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形中设立:1)为利用被禁止私有化的财产,包括利用为保障俄罗斯联邦的安全所必要的财产的情形;2)为进行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以最低价格销售特定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为保障国家的食品安全所组织和进行的采购和商品投资所必要的情形;3)为从事联邦法律专门为国家单一制企业所规定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4)为从事与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有关的领域中的科学和科技活动所必要的情形;5)为开发和制造俄罗斯联邦利益范围内的和保证俄罗斯联邦安全的特定种类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6)为生产某些种类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
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设立:1)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中的绝大部分或相当大部分主要是用于满足联邦国需、俄联邦主体之需或自治地方之需;2)为利用禁止私有化的财产,包括为了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组织航空、铁路和水路运输、实现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战略利益所必要的财产的情形;3)从事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进行的生产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并以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4)为了开发和生产保障俄罗斯联邦安全的特定种类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5)为了生产某些种类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产品所必要的情形;6)为从事特定种类的受补助的活动或进行亏本生产所必要的情形;7)为了从事联邦法律专门为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而规定的活动所必要的情形(第8条第4款)。
总的来说,联邦、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在一些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实现国家战略利益、解决社会问题有重大利益的领域中采用不同的单一制企业形式。对于最为至关重要者,采用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的形式,而对于相对来说重要性稍逊的领域,采用国有企业或地方自治所有企业的形式。但是对比两种单一制企业所适用的领域,会发现其中有交叉的地方,比如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所从事的活动、为了开发和生产保障俄联邦安全的特定种类的活动、生产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特定种类的产品的行为等,区别不是特别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在联邦层面上来说,联邦国库企业只能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才能决定设立,而联邦国有企业不但可以由俄联邦政府决定设立,而且相应的被法律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联邦行政机关)[6]也可以决定设立,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要对国库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补充责任而考虑的,但是也体现了该类单一制企业的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的极端重要意义。
(二)单一制企业的章程与单一制企业的国家登记
1、单一制企业的章程。单一制企业的设立文件是其章程。单一制企业的章程要按照不同的层次经过被授权的不同机关批准,这些机关包括被授权的联邦国家机关、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章程的变更同样需要被授权的批准章程的机关的决定,对于单一制企业的章程的变更或单一制企业章程的新订版本必须依照单一制企业国家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对于单一制企业章程的变更或单一制企业章程的新订版本,自国家登记之时或在单一制企业法规定的情况下从通知法人国家登记机关之时起对第三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