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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单一制企业对之享有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财产是不可分财产,也不能按照出资(股份、份额),包括在单一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分配。

  
  单一制企业无权通过移转自己的部分财产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其他单一制企业(子企业)。

  
  (三)单一制企业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一制企业进行不同类型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所有权人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联邦单一制企业、俄联邦主体单一制企业以及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

  
  2、根据单一制企业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可以划分基于经营权的单一制企业和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单一制企业。基于经营权的单一制企业包括:联邦国有企业、俄联邦主体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基于业务管理权的单一制企业包括:联邦国库企业、俄联邦主体国库企业、自治地方公库企业(以下简称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

  
  单一制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只能设立和存在以上种类的单一制企业,也就是说对于单一制企业实行严格的类型法定主义。同时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同主体(俄联邦、俄联邦主体和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混合建立单一制企业。

  
  (四)单一制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单一制企业可以享有与其章程中规定的活动目标和宗旨相符合的民事权利,承担与此活动有关的民事义务。单一制企业,在俄罗斯民法典中,属于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单一制企业自依照单一制企业法的规定在统一的法人国家登记簿中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地位。单一制企业的存续一般来说没有期限限制。国家或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在其财产所有权人办理完注册资金手续之前无权实施与国家或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设立无关的法律行为。对于特定种类的活动,单一制企业也只有在取得许可后进行(第3条)。

  
  单一制企业法中规定,单一制企业应当有俄文的全称,在全称中,应当包括“联邦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字样,或者“联邦国库企业”、“国库企业”、“自治地方公库企业”的字样并指明其财产所有权人(第4条)。

  
  (五)单一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前已述及,单一制企业不得再设立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一制企业,但是单一制企业可以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在俄境内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代表处。

  
  单一制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位于单一制企业所在地之外的具有其全部或部分职能,包括代表处职能的独立部分。单一制企业的代表处是指位于单一制企业所在地之外的代表单一制企业利益并保护其利益的独立部分。但是单一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都不是法人,只是依据经过单一制企业批准的条例行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财产由设立他们的单一制企业拨付。

  
  单一制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负责人由单一制企业任命,依据委托授权书行事。在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委托授权书应当由发给的单一制企业撤销。

  
  单一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设立他们的单一制企业的名义从事活动,设立他们的单一制企业为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活动承担责任(第5条)。

  
  (六)单一制企业参股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

  
  单一制企业可以成为商业组织及依照联邦法律允许法人参加的非商业组织的股东(成员)。单一制企业无权成为信贷组织的设立人(股东)。单一制企业参与商业组织或非商业组织的决定只有经过单一制企业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后才能做出。单一制企业只有经过其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处分在经营性公司或合伙注册(投入)资本中的出资(股份)。

  
  (七)单一制企业的责任

  
  单一制企业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单一制企业不为其财产所有权人(俄联邦、俄联邦主体、自治地方)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债务,俄联邦、俄联邦主体以及自治地方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如该企业的资不抵债(破产)是由于其财产所有权人而导致的,则所有权人在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才可能为其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俄联邦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且适用于所有的法人,“如果法人的资不抵债(破产)系由于其发起人(参加人)、财产所有人或有权对该法人发布强制性指示或有可能以其他方式规定法人行为的其他人所致,则在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由上述人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俄民第56条)。可看作是俄罗斯民法典对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其特点有二:一是适用的范围较广,不但适用于商业组织也适用于非商业组织;不但适用于法人的发起人(参加者),也适用于单一制企业的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的对法人的行为可能施加支配性影响的人;二是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是在法人发生资不抵债(破产)时候,法人以外的人承担的责任是在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的补充责任。

  
  对于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来说,俄联邦、俄联邦主体或者自治地方在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财产不足之时即应当为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一点是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要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财产不足即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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