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研究


张建文


【摘要】经过十多年的私有化改革,俄罗斯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了对以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庞大的国有财产处理,建立起国家参股、控股、单一制企业(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国库企业和公库企业)一系列的国有财产的运营和管理体系。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更接近于私法上的一般商业企业,而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更接近于公法上的机构,因而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改革的另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将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完全的私法化、商业组织化,并私有化,只保留国有经济在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中的存在。
【全文】
  
  一、前言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俄罗斯通过私有化的形式,处理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庞大国有财产,特别是国营企业财产。国有财产的主体从社会主义时代的统一性主体——全民所有断裂为联邦和联邦主体(相当于我国的中央和省级地方),形成了多元的国有财产主体结构,同时产生了新型的公共财产主体——自治地方[1],联邦拥有的联邦财产和联邦主体拥有的联邦主体财产构成了俄罗斯的国有财产,国有财产与自治地方所有的财产共同构成了公共财产,因此公共财产才是国有财产和自治地方所有财产的上位概念。[1]

  
  在对于庞大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的处理上,俄罗斯主要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对于普通的经营性的国有财产,采用私有化的方式予以处理,包括出售、改组为开放型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二是对于特殊的经营性财产,主要是指对于国家安全、国家战略以及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的国营企业所经管的国有财产,则以传统的经营权和从经营权中分化出来的业务管理权的形式改造为单一制企业[2],包括国有企业或自治地方所有企业和国库企业或公库企业。[3]对于以上两种处理模式,俄罗斯分别通过了联邦法律“国有财产和自治地方财产私有化法”和“国家和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法”(以下简称单一制企业法)。以上这两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尤其是在单一制企业法通过的同时,对于俄罗斯民法典中的相关部分也予以相应的修改,并且明确了单一制企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地位。

  
  在目前国内学界尚未注意到俄罗斯单一制企业法的存在,因此也谈不上对于俄罗斯单一制企业进行必要的研究了,笔者认为研究这个题目完全有必要和价值,因此不惴简陋,撰写此文,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以及国有财产管理和使用的角度介绍和分析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相关问题。

  
  在资料上,本文以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国家和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法”[4](国家杜马2002年10月11日通过联邦委员会于同年10月30日赞同)为基础,同时参考莫斯科大学的民法学教科书中的相关部分以及俄文期刊和杂志中的相关论文,对于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其中包括单一制企业的含义、单一制企业的设立、单一制企业的财产、单一制企业的管理以及单一制企业的改组和解散,以及经营权在俄罗斯法中的终结,最后,在结论部分对于俄罗斯单一制企业的改革实践之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借鉴意义予以阐明。

  
  二、单一制企业法与单一制企业

  
  (一)单一制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单一制企业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其调整范围主要有三个,即依照俄罗斯民法典规定:

  
  1、国家单一制企业和自治地方单一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2、其财产所有权人(国家和自治地方)的权利和义务;

  
  3、单一制企业设立、改组和解散的程序(第1条)。

  
  (二)单一制企业的含义

  
  所谓的单一制企业是指对于所有权人划拨给他们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只有国家和自治地方的企业才可以单一制企业的形式设立。单一制企业的财产可以属于俄联邦所有,或者俄联邦主体所有,或者自治地方所有。

  
  在俄罗斯民法中,从法人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和设立人对于出资财产的权利来看有三种:

  
  1、法人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设立人对于出资财产享有债权(股权),比如一般的商业组织法人,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商业合伙(也叫经营性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等,即使是国家参股或控股的商业组织法人,国家同样享有的是股权,而国家投入法人的财产归法人享有所有权;

  
  2、法人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享有他物权(经营权和业务管理权),而设立人对于出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主要是针对的国家和自治地方的单一制企业;

  
  3、法人对于自己所支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设立人对于出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既没有物权也没有债权,此种类型适用于各种基金会和慈善组织。

  
  在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分生效之前,曾经允许非国家和自治地方的主体设立单一制性质的企业,但是在1995年1月1日(俄民法典第一部分生效)之后,就只允许国家和自治地方的企业才能够采用单一制企业形式。[2]

  
  俄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俄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在确定该类机关的法律地位的文件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俄联邦或俄联邦主体、自治地方的名义行使单一制企业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