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有所进步,将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确定法院管辖的要素之一。但是,该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连一般民事案件的当事双方平等保护都没达到,根本没有体现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劳动争议案件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到法院的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的住所地作为管辖的依据,而将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最重要的管辖依据。这是极不公平的,使得对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劳动者管辖利益的保护连一般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的平等保护都没有达到。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体现的是对用人单位的便利而不是对劳动者的便利。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只要向其自己的住所地起诉即可。用人单位在广州,劳动者住所地在上海,劳动合同履地在北京,用人单位在广州的法院起即可。反之,如果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只能向广州或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劳动者来说诉讼的成本是极其高昂的。而且在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略讲技巧都能确保在其所在地取得管辖权,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稍有不合其意,都能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
对于何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容易发生争议,而且该解释也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对劳动者也是不利的。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言劳动者的劳动履行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是毫无疑问的。那么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地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呢?我们认为应以劳动者工资的收到地作为履行地,特别是现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发达,用人单位的工资多是通过银行系统来支付的,如我们曾碰到的一个案件:用人单位在广州,劳动者在上海工作,工资是在广州通过银行划出,划到劳动者在上海某银行的工资卡上。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由劳动者工资的接受地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履行地比较合适,这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再则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先后不同,如发生争议如何认定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地,我们认为在实践中应作出对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